通知要求,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统一实行余额管理,企业贸易信贷可收(付)汇额度由该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进口付汇)情况、企业预收(付)货款或延期收(付)款登记情况及贸易信贷控制比例等确定。
通知规定,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预收货款、延期付款和预付货款,不纳入控制比例限制。此外,延期收款暂不纳入控制比例限制。(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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