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采购案例 价格谈判
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的E国某工程项目的投标过程中,F公司作为评标后的最低标受邀与业主进行标前谈判。在谈判过程中,业主抛出了一个与招标文件迥然相异的关键工期表(KeyDates),并威胁投标人必须给出“令业主满意的答复”,否则就终止谈判。初看来,在修改后的关键工期表中,总工期由招标文件中的1200天延长为1400天,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几个关键阶段(即与误期损害赔偿相关)的工期却分别提前了60-180天。如果接受这个条件,不仅意味着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大资源投入以加快进度,而且在工程的中期就要承担高额误期损害赔偿的风险(招标文件规定,如果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无法满足某个关键工期所要求的形象进度,承包商就应支付相应的误期损害赔偿费)。据事后了解,业主之所以这么做,是由于他委托的咨询公司拖延了评标时间,因此欲将损失的时间转嫁到承包商头上。尽管这一要求违背了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的相关规定,但由于F公司曾长期在该国从事承包业务,自以为占尽了天时、地利、人和之便,因此在工期问题上抱有侥幸心理,在几乎没有任何抗争的情况下接受了工期的重大改变,并与业主签署了相应的合同补充文件,给工程的顺利实施造成了极大的隐患。
这里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在标前谈判过程中,尤其是在激烈竞争的背景下,业主以中止谈判相威胁,要求投标人接受超出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书承诺的实质性内容时,投标人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对策呢?在实践中,由于工程项目的背景、工程所在国的政治、社会、法律及经济环境,为项目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对招标评标过程的监管力度及投标人在技术、经验、价格、公共关系等方面拥有的比较优势各不相同,因此不可能找到一帖致胜的万应灵药。投标人应根据自身对项目的预期及得标对本企业具有的现实和长远意义综合各方面的情况进行权衡,以制订相应的谈判策略。即使投标人认为业主的要求是可以接受的,也应向业主提出相应的对价(consideration)要求(例如较为优惠的支付条件,业主向投标人提供某些方面的便利等)。如前所述,对于世界银行或其他大型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项目,如果业主要求超出了该机构采购指南的规定范围,投标人可直接向该机构提出交涉。如果业主没有正当理由而终止谈判,转而与其他评标价较高的投标人谈判并授标,那么评标后最低标的投标人可向业主提出异议,并可向贷款机构投诉,以求得到一个公平合理的结果。
在标前谈判过程中,价格是否可以谈判呢?这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也是业主和投标人共同关心的问题。如上节所述,这一问题的答案一般情况下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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