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采购案例 工期谈判重要性
C公司在D国某水利工程投标时,由于时间仓促,未能获得招标文件中要求填报的包括设备、人工、材料、海运等相关报价的基础价格指数。在标前谈判时,作为政府部门的业主声称:由于C公司自身的原因造成基础价格指数缺失,视为已放弃在合同期内享受价格调整的权利,并要求C公司对此予以确认。由于D国是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之一,物价连年飞涨,加之该项目规模大、工期长,如承包商得不到合同价格调整机制的保护,合同价格中以当地币支付的部分将受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严重贬值。为此,C公司在标前谈判过程中言辞恳切地陈述了在投标阶段未能及时获得价格指数的原因,并抄报了作为项目投资方的世界银行。银行的主管官员在给业主的函件中明确指出:“尽管投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价格指数,但因此剥夺其价格调整的权利是不公平的,应给予机会令其补报”。C公司因此有机会在标前谈判期间补报了价格指数,仅此一项,就避免了数百万美元的可能损失。
工期谈判也是标前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一般情况下,业主在谈判时会要求投标人重申其施工机械的配备、物资采购、人员进场计划及施工设施的修建、拟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的适用性和充分性等等,以确保合同工期的实现。投标人如无成熟的经验和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拟投入的设备及采取的措施是适当的,就可能为了得标而屈就于业主的要求,贸然承诺增加设备及其他资源的投入,甚至接受实质上缩短了的工期。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