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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是怎么来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最惠国待遇原则中“最惠国”一词首次出现是在17世纪。但是,最惠国待遇义务可以追溯到11世纪。当时地中海沿岸的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的商人,在外国经商时开始想独占当地的市场而挤走竞争对手,一旦不能达到目的便寻求在该国市场上获取同等进入和竞争的机会。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扩大,商业关系的发展,由此导致了政治条约与通商条约的分立,开始出现一些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做法。
在1713年英国与法国的《乌特勒支通商条约》中规定:一方保证,应将它给第三国在通商与航运方面的好处同样给予另一方。1778年美国在对外签订的第一个条约中包括了一项“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与法国签订)。19世纪这类条约在欧洲各国流行,但都是通行的“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模式,即以受惠国作出与第三国承诺相同的承诺为条件。这种有条件的以互惠为基础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在1860年发生了实质性的突破,1860年英法通商条约的签订,使现代意义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才真正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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