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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条款与近现代中美关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中国国民政府当时对美国基于政治因素的妥协,主要表现在缔约谈判前和缔约谈判期间。在缔约谈判前,中国政府本来已经在法律和缔约草案两方面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准备,但在美方施加的压力下这些准备都付诸东流。在法律方面,中美新约缔结后,中国立法院即为取消外国公司在华特权、避免官僚资本和不法商人借外商之名非法投机而修订了相应法规。1945年9月29日,立法院所通过的新《公司法》第7条专门对外国公司的定义和活动进行了限制:“本法所称外国公司,谓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外国法律或经外国政府特许登记营业,并经中国政府许可,在中国境内营业之公司。”第292条则相应规定:“外国公司非在其本国设立登记营业者,不得在中国境内营业或设立公司”

⑤这一规定直接威胁到美国公司根据其1922年通过的《中国贸易法》而在中国的经营特权,⑥美国立即向中国施加压力:起初是美国驻华使馆在国务院的指示下,向中国政府“作了最强硬的适当建议”;接着是美国商务部召集与中国有关的工商界人士会议,力陈“目前提出的中国公司的若干条款对在华美国工商界是有害的,如果变成法律,将会阻碍美国充分参与中国工业化并限制美国资本流向中国”、“建议进一步向中国政府陈述,以努力使这一成问题的法律得到修正”、“尤其是第7条和第292条中有关外国公司的定义”;①最后是由来华调处国共关系的总统特使**·马歇尔直接向蒋*石转达美国国务院就此问题的备忘录,他所掌握的给予中国5亿美元贷款的发放时间权,最终使蒋*石不顾各方面的反对,在正式批准颁布新《公司法》时,按照美方的要求删除了“营业”和“营业者”的限制。②美方施加的压力造成中国在缔约谈判前期即拆除了自己的法律屏障。在缔约草案方面,中国谈判前也已准备了自己的条约草案,并且“以慢制快”,在美国迫切要求举行谈判的交涉中占据了有利的谈判地位。但碍于中美关系的政治因素,中方最后还是接受了美方约稿作为谈判基础,而将自己早已拟好的约稿束之高阁;中国政府经济部在审议美方约稿时并非没有意识到美方约稿形式上平等,但“两国经济实力悬殊过甚,商约施行后,两方所获取之利益,势难均等”。曾特别强调鉴于此约将成为中国与他国商约之范例,其中“最惠国待遇条款,尤其特别慎重”。只是因为“我有求于美,甚美有求于我”,中国外交部在提出自己的谈判对案时还是从全盘考虑,对美方的约稿作了最优惠处理,动机是“不致因小失大”。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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