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最惠国待遇若干原则理解与运用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关最惠国待遇若干原则的理解与运用

运用最惠国待遇条款,还必须正确理解最惠国待遇条款中有关具体原则的确切含义。

1.“原产于”

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是直接给予原产于(Originatingin)各成员方的产品,其目的是使各种优惠待遇只给予成员方生产或加工的产品,而不涉及非成员方的产品。这就是说,凡属原产于成员方境内生产或加工(这里的加工必须达到一定标准)的产品,即使转经非成员方关境进入另一成员方境内,仍然享受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反之,若是非成员方境内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即使通过另一成员方进入进口成员方境内,还是享受不到最惠国待遇。所以,最惠国待遇与原产地规则密切相关,确定进口产品原产地成为是否适用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前提条件。

应当指出的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只适用于原产于成员方之间生产或加工的产品,这一原则区别于关贸总协定任一成员方通过双边条约提供给任何非关贸总协定成员方的最惠国待遇。非关贸总协定成员方通过双边贸易协议享受到的最惠国待遇是有限的。非关贸总协定成员方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只能享受到与其签定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协定的关贸总协定的成员方已经给予或即将给予关贸总协定其他成员方的各种优惠待遇,但享受不到关贸总协定其他成员方已经给予或即将给予的各种优惠待遇。如果非关贸总协定成员方想要获得这些优惠待遇,就必须分别与其他关贸总协定成员方签定含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议。

2.“任何其他国家”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使用了“任何其他国家”(AnyOtherCountry)一词,这里的“任何其他国家”不仅指关贸总协定的任何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的各种优惠待遇应立即地、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而且也包括关贸总协定任一成员方已经或将要给予非成员方的各种优惠待遇也应立即地、无条件地给予关贸总协定的其他成员方。“任何其他国家”这一规定使关贸总协定成员方享受的最惠国待遇可以因一部分成员方通过双边贸易协议向非成员方提供最惠国待遇而呈现扩大的趋势,因此最惠国待遇制度所带来的影响实际上超出了调整其成员方之间贸易关系的范畴,使得在优惠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成为世界性的原则和方向,最惠国待遇原则也因此成为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基础和原则。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