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进口单位进口重要工业品,除下列情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外,适用本细则:
(一)国家实行禁止进口管理的;
(二)国家实行限量进口管理的;
(三)境外来料或者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原油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进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进口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为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发布自动进口许可重要工业品目录,负责自动进口许可产品的统计、分析和监控。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税号目录详见附件一。
国家经贸委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在国家经贸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
国家经贸委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详见附件二。
如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有变化,应当在调整前21天发布。
第四条进口单位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
(二)行政主管机构核准进口单位经营范围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
(三)进口单位签订的合同;
(四)国家经贸委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以下贸易方式进口均应按办法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1、一般贸易进口;2、利用国外政府和金融机构贷款进口;3、寄售进口;4、租赁进口;5、补偿贸易进口;6、国际招标进口;7、劳务补偿进口;8、捐赠进口;9、边境小额贸易进口;10、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11、加工贸易进口原油。
货样、广告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自动许可商品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直接用于加工生产返销出口的自动许可商品,由海关实行监管。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