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概述
一、市场准入制度的含义
市场准入制度,是有关国家和政府准许公民和法人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和程序规则的各种制度和规范的总称。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随着市场对人类生活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日益拓展和深化,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
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基本制度,它作为政府管理的第一环节,既是政府管理市场的起点,又是一系列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基础性的、极为重要的经济法律制度。
二、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模式
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经济制度、文化历史背景等方面的差别,政府对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立场也大不一样,与此相关的立法也存在着重大的差别,形成了不同的市场准入立法模式。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自由放任模式。即国家对主体进入市场采取不干预政策,任何人
以任何方式进入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不被法律所禁止。一般认为,早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西方一些国家曾采取过这样的立法模式。
2、特许主义模式。特许设立原则是指由专门法律或命令的方式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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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进入市场,它主要用于通过设立企业进入市场的情形。采取这种方式准许设立企业主要有以下形式:(1)由国家元首发布命令而设立;(2)经国家特许的方式设立;(3)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特别法律许可设立。特许主义对企业设立限制过于严格,因此在现代国家中很少运用。
3、准则主义模式。准则设立原则是指由法律规定企业设立的必要条件,只要按照法定条件设立企业,不必经过行政批准,企业即可登记成立。为防止这一原则的滥用,许多国家一方面用法律严格规定设立企业的条件,一方面加强法院及行政机关对企业设立的监督,纯粹的准则主义很少。
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行政许可主义,又称核准主义,指企业经国家行政机关批准才能设立。核准原则的特点是可以防止企业的滥设,但如果适用范围过大,则不利于企业的设立,因此,这一原则的施行范围日益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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