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原产地规则
(一)我国的原产地规则
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对进口货物设有两种税率,一种是普通税率,一种是优惠税率。按照我国《关税条例》的规定,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目前大约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为实施关税条例,准确地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海关总署于1986年制定了《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确立了我国的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按照这个规定,我国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是:
(1)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由海关来确定,必要时,海关可以通知进口申报人交验有关外国发证机关发放的原产地证书。
(2)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生产或制造国为该货物的原产地。
(3)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被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所谓“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已不能按税则中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其以上者。
(4)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地。
(5)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主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分别进口,则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
(二)我国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类型
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主要是向出口商签发证明其出口货物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原产地证书。全国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工作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监督管理。各地方人民政府对外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工作。我国经给惠国认可的签发原产地证书的机构为: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设在各地的商检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及其分会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机构。
我国签发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主要有三类:
(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即为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货物出具的产品产地证明书。
(2)纺织品(配额)原产地证书,即为受到进口纺织品配额数量限制的纺织品出具的原产地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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