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指确认货物生产于何地的标准,主要有两项基本标准。
第一项基本标准为完全在一国生产的标准,这项标准适用于完全在受惠-国生产的产品,而含有外国原材料、零部件的货物,不适用这一标准。完全在一国生产的货物主要有十类:
(1)从一国的土地、领域内或从其海底采集的矿物;
(2)在一国收获或采用的植物产品;
(3)在一国出生或饲养的活动物;
(4)从一国的活动物所取得的产品;
(5)在一国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6)从事海洋渔业所得的产品以及由某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7)由一国的加工船利用上项所列各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
(8)如某国对海底及其底土拥有单独开采的权力,该国从领海以外的海底或底土中采得的产品;
(9)在一国收集并只适于回收其原料用的废旧物品和在加工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碎料;
(10)由一国仅利用上述第(1)至(9)项所列的各种本国产物所生产的产品。
第二项基本标准是实质性改变标准,它是指进口原料或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实质性改变而成为另一种不同性质的商品,受惠-国才能作为该商品的原产国。这一标准适用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了生产或加工的货物。采用实质性改变标准来确定货物原产地,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方法:
(1)改变税号法,即货物经某国生产后其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改变了税号,就应以该国为货物的原产地。
(2)列出加工程度表法,即产品在某国生产时必须达到加工程度表所列要求,才能视该国为货物的原产地。
(3)从价百分比法,即产品在某国进行加工生产所增加的价值相当于或超过规定的百分比率时,即将该国视为货物的原产地。
(二)直接运输规定
直接运输规定是指受惠-国要将出口货物直接运至进口货物的给惠-国,才能将该受惠-国作为货物的原产地。制定这项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在运输途中可能进行的再加工或换包。一般情况下,不通过他国关境直接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才符合直接运输规定。如果由于地理或运输等原因确实不能直接运输的,允许货物运输时经过他国领土,但必须使货物在他国关境内时始终处于海关的监管下,未投入当地市场销售或再加工。
(三)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是由给惠-国认可的签发机构签发的证明货物原产地的书面文件。进出口商向给惠-国海关提供原产地证书,便于海关对原产地的监管,有利于加速货物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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