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货物原产地规则
一、货物原产地规则的含义和作用
从历史的角度看,“货物原产地”纯粹是一种自然地理意义上的概念,它是指货物作为商品,在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中的产生地、生产地、制造地或加工地,其作用在于向销售商和消费者表明商品的品质、特性、价值等,便于消费者挑选满意的商品。这种“货物原产地”类似于商品的商标。随着生产的社会化和国际化,跨国公司逐渐渗透到世界各个角落,国际贸易不断发展,国际投资活动方兴未艾,今天的“货物原产地”不仅表明某种商品的质量,而且涵盖了更为广泛的内容;它可以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发展,但更经常地,它还可能成为一种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1]因此,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纷纷采取法律的形式规范货物原产地的含义和内容,一些国际机构也试图通过制定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条约,以便统一或协调有关各国的不同规定。[2]这样就使原本属于自然地理意义上的“货物原产地”掺入了更多的人为因素,使这一概念变得更加复杂。
现代意义上的“货物原产地规则”是指国家根据法令或国际协定所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关于原产地规则的概念和内容,其中特别是有关非完全原产产品的原产地标准的确定问题,国际社会曾付出巨大的努力,试图将其统一起来,但至今收效不大。在这一过程中,设在布鲁塞尔的“海关合作理事会”曾作出了巨大贡献。[3]而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原产地规则问题则进行了全面、仔细的审议,并最终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原产地规则协议》。[4]我国于1992年2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该规则规定了我国出口货物原产地工作的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出口货物获取中国原产地证明的标准,以及违反原产地规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随后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含有进口成份出口货物原产地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和《出口货物原产地签发机构名单》等法规,使我国的原产地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法制化。各国乃至国际社会对货物原产地问题如此重视,不仅在于其可以促进本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而且还在于其可能会阻碍他国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进行。关贸总协定的一些关键性条款(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以及有关保障条款等)都涉及货物原产地这个因素。总之,货物原产地规则是国家实施国别关税政策、实施数量限制、进行进出口贸易统计及其他经济贸易限制措施的重要制度。因此,在我国对外开放过程中,如何正确理解和加深研究原产地规则,并在实践中准确运用原产地规则,已是刻不容缓的问题。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