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2008年7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规定自8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从11%提高到13%;将部分竹制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
2008年10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38号),明确自11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将日用和艺术陶瓷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部分塑料制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部分家具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和13%,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部分书籍、笔记本等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和13%。此次调整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届时,中国的出口退税率将分为5%、9%、11%、13%、14%和17%六档。
2008年11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44号),规定自12月1日起,将部分橡胶制品、林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从5%提高到9%;将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从5%提高到11%;将部分水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从5%提高到13%;将箱包、鞋、帽、伞、家具、寝具、灯具、钟表等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从11%提高到13%;将部分化工产品、石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分别从5%、9%提高到11%、13%;将部分机电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分别从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从13%、14%提高到17%,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从11%、13%提高到14%。此次调整共涉及553种产品。
2009年2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14号),文件规定,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4%提高到15%。此次调整涉及3325个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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