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WTO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有什么特点
多边贸易体制是指以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多边贸易协议为主体内容,以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协议贯彻实施的保证,以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后盾的一个全球性、综合性的贸易体制,实质上WTO所管理的体制。
二.以世贸组织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特点
(一)以世贸组织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更为完整
世贸组织成为当今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组织和法律基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加入了这个组织,目前超过150个国家和地区成为该组织的成员。而且WTO的建立有完整的法律文件和协议,其中包括各种多边贸易协定与协议。另外,WTO有自己的范围、职能与地位,拥有完整的组织结构,并且举行定期的成员会晤和谈判,能够使得多边贸易体制更为完善。
(二)以世贸组织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具有更强的可行性
这主要在于世界贸易组织有完善的争端解决与审议机制,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体制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见性。这一机制用于保护该谅解适用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澄清这些权利与义务。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保证积极的、在可能情况下共同接受的争端解决办法。最好的解决办法是撤消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措施,如果不能撤消便应提供补偿。人们不希望看到实施报复,就是受到损害的国家在得到授权后,针对另一成员暂停实施贸易减让或履行义务。另一套重要原则包含在该谅解的第23条中,该条禁止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针对其认为违反义务或导致《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规定的任何利益丧失或减损而采取的单边行动。而要求成员使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与这些问题有关的争端。特别是在没有确定已经发生违反义务和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情况,除非依照已经获得通过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并且遵照谅解中规定的履行专家组建议的合理期限和进行报复的规定。根据《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第3条的规定,审议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l.成立贸易审议组负责执行贸易政策的审议。
2.所有成员方都应接受定期的审议,但根据其在世界贸易中所占比重的不同,接受审议的周期也不一样。具体审议周期的规定是: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居前4位的成员方——欧盟、美国、日本和加拿大每2年接受一次审议;在世界贸易中所占份额为第5-16位的成员方将每4年接受一次审议;其他成员方每6年审议一次;对于最不发达国家审议周期可以再适当延长一些。上述周期规定也有“例外”:当某一成员方的贸易政策与做法发生了对其他成员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变更时,受其影响的成员方可请求贸易审议组提前审议该成员方的贸易政策与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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