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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WTO强化了多边贸易体制

以WTO为基础的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与以1948年关贸总协定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WTO明确提出了加强和发展多边贸易体系的目标。它继承、强化和发展了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非歧视,以关税作为主要保护措施,稳定贸易发展,促进公平竞争,对发展中国家予以特殊照顾,地区贸易安排,例外与实施保障,透明度,“合意”决策等原则。

第二、WTO使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WTO的地位、职责和权威性均高于和强于原关贸总协定。原关贸总协定是个临时性生效的政府多边协定,在发展中成为“准国际贸易组织”。而WTO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执行其职责需要的法律资格,享有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特权和豁免权。

第三、WTO使多边贸易体制的职能和管辖范围向纵深发展。首先,原关贸总协定对其职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WTO则规定了明确的职能有:便利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为WTO成员方提供谈判场所;管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管理《贸易政策评议机制》;通过技术援助与培训项目,在贸易政策上帮助发展中成员;酌情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合作,以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其次,WTO使多边贸易体系管辖的范围从原关贸总协定的货物延伸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领域。

第四、WTO使多边贸易体系的约束和处理贸易争端的能力增强,提高了凝聚力。首先,WTO要求成员方一揽子接受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所有的多边贸易协议与协定:其次。WTO建立了“上诉法庭”。保证了成员方间贸易争端解决的有效性:再次,WTO允许成员在受到其他成员伤害,而又得不到补偿的情况下,进行“交叉报复”;最后。WTO克服了原关贸总协定允许缔约方背离自由贸易原则的倾向,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农产品的补贴要取消,多种纤维安排要“回归”,“灰区措施”要逐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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