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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利息过高 请求偿还不支持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杨某与张某系多年的朋友,在建筑工程业务方面多有往来。2010年7月张某称,有一做河道的工程急需资金,向杨某借款20万元,并承诺将一部分工程给杨某做。杨某深信不疑,答应设法借钱给张某。2010年8月19日,杨某设法向朋友借了现金20万元给了张某,为表感谢,张某当即给杨某出具一份借条,承诺上述借款于2010年12月归还,逾期则按每月10000元利息计算。届期,张某未按约定的时间还钱。经杨某多次催告,均无果。

2011年2月,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借款20万元,并偿还2万元的利息,在张某并未出庭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张某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归还杨某的借款20万元,而2万元的利息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到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

律师说法:

杨某与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张某未按约履行还款,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继续履行等法律责任。但利息部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不会被法院支持。

张某虽承诺逾期还款按每月10000元利息计算,但该约定明显违背了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法律规定,因此得不到法律支持。

早在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是本案的关键环节。所以,法院做出了不予支持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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