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存在的法律的风险该如何防范
一、国际贸易中存在的法律的风险该如何防范
外贸型企业在出口业务中的风险主要是由于没有遵守国际贸易的相关法律规则(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国际条约、惯例等)的规定,从而产生如法律制裁、处罚以及经济损失等不利后果。其中法律风险主要有收汇法律风险、刑事犯罪法律风险、行政处罚法律风险以及民事赔偿法律风险。
收汇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收汇法律风险
从经济角度而言,外贸型企业在出口业务中存在的最大的风险就是收汇风险。该风险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在相关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本身约定不利或是履行过程中操作不当所引发,并导致商品出口后无法按照预先的设想或约定收回预期的货款。
从法律顾问实务操作而言,控制收汇风险的最佳方式是选择适当、合理的结算方式,汇付、托收及信用证是目前对外贸易中普遍采用的3种结算方式,就本律师6年服务于外贸型企业的法律顾问经验而言,目前对外贸易中风险最低的结算方式为货前电汇(前T/T)方式,其次为跟单信用证(L/C),承兑交单(D/A),风险最大的则为货后电汇方式(后T/T)。
在汇付方式下,外贸企业的收汇风险分为进口企业国家风险,例如战争、国有化以及外汇管制、进口企业信用风险、商品市场市场风险以及赊销方式下汇率风险。
在托收方式下,由于银行不负责保障进口商的付款义务履行,并且在进口商因种种原因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银行业不会代出口企业保管货物,因此可能产生货物在进口地办理退货费用、缴纳关税、存储、保险、转售以及被退回国内等相关费用损失,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可能导致货物在进口地被低价拍卖。在该种方式下,通常采用的是承兑交单条件,对于进口商而言,该条件下只需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交单手续,即可立即取得货运单据并提取货物,一旦进口商到期拒绝付款,出口企业将货款两空。
在信用证方式下,由于信用证在开设时常常会有恶意的进口商故意开立“单证”、“单单”不一信用证,从信用证开立时就设下不符点陷阱,帮助开证行解除付款责任,导致出口企业被拒付。对于部分出口企业而言,因其法律及进出口相关知识的不足,常常会被进口商在信用证中设置的陷阱条款所影响,导致出口商无法完成约定的交单条件,典型例子即为进口商的商检条款设置,由于商检条款设置后最终的决定权控制在进口商手中,在进口商恶意的情况下,出口企业根本无法做到相符交单。
(二)收汇风险的防范
出口企业要防范收回风险,应当建立一整套的制度,并在经营过程中灵活运营,以此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律师建议,相应制度建立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考虑:
1、建立并灵活运用收汇风险防范制度
建立收汇风险防范制度,主要目的是在整个合同过程中,自始至终的监控风险,预防风险以及在风险发生时能迅速降低风险所产生的损失。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缔约、谈判阶段的风险防范
缔约、谈判阶段的风险防范,主要目标是争取采用最利于我方的合同条款及结算方式,保障风险最小化,并且应当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的约定,在未来合同履行过程中使用不同的防范措施。例如:如果是汇付方式,应当要求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进口商提供银行保函;如果是托收方式,应当注意在国际贸易中,拉美国家有对D/P结算方式按照D/A方式进行处理的惯例,如进口商为拉美国家,应当在合同中进行解释或其他方式明确约定;如果条件允许,应当在合同条款设计时,保障进口商付款前货物的所有权,防止既未收到货款,又损失货物。在办理托收时,不要在托收委托单上指定代收行;对于L/C方式,应当明确规定对方开证时间、开证银行,并要求进口商退货时应以将3套正本提单全部退回为退货条件之一。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防范
由于我国出口最常用的是L/C收汇方式,故本文在合同履行过程的防范介绍时,主要介绍L/C收汇方式的风险防范。
A、采用L/C结算方式,出口企业必须要求进口商开立L/C,并应当预留充足的时间以应对必要情况下的修改。
B、收到L/C后,应当按照制度规定,审查信用证真伪,并防止信用证中存在进口商明显不公平情况下,仍拥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权利的条款约定,同时还应当防止信用证中存在不可能实现的”陷阱“条款。如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内容,应当立即要求对方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修改。
C、国际贸易中,“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是原则,应当以该原则为基础,完善并实施相应风险防范制度。
2、建立并灵活运用客户、相关企业背景调查制度
最良好、完善的合同也防止不了完全无信的恶徒,在国际贸易中,出口企业无论选择何种结算方式,均应当重视对于进口商背景、信用的调查,哪怕只是最基本的调查。
(1)通过已有客户以及律师、会计师事务所对进口商以及其所在国家进行最基本的调查,包括注册资本、当地影响、商业信誉、资产情况、重大诉讼、所在国的国家稳定情况以及该国与我国的对外关系;
(2)在制度中设定相应的标准,使得客户资信状况与收汇结算方式相对应。例如,对于老客户、资信良好的客户或全球性大客户,出口企业可以考虑采用T/T或D/A、D/P远期方式。而对于不了解的新客户、曾经有过信用不良记录的客户或者是所在国存在一定政治风险的客户可以优先考虑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如对方拒绝接受,再考虑采用汇款方式。
(3)对于贸易术语的选择,一般情况下,应当尽量采用CIF或CFR条件,尽量避免进口商指定货代安排运输。
(4)对结算银行应当选择信誉良好且有过业务合作的银行进行结算,以便于及时处理修改单证、进行通知等事宜。
(5)承运人和货代的选择应当列入制度之中
承运人如果能够正确选择,将可以有效控制货物,尽量避免进口商指定货代安排运输。如果进口商坚持使用FOB条件并制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则出口企业应当要求指定货代提单必须委托经商务部批准的货代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应当要求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才能出货,否则应当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3、灵活运用收回安全保障制度
出口收汇中,安全保障方式主要有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国际保理、信用保险等方式,对于大宗或风险较大的国际贸易而言,通常应当考虑使用。
其中,银行保函的优点在于其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无需委托人同意,也不管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其二在于易于为合同双方接受。
国际保理,可以通过收购债权而提供信用保险或账款代收,简单而言是将相应风险以一定成本直接转嫁给国际保理商。
出口信用保险是有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性政策保险。其特点在于承担了进口方所在国家的政治风险与进口商自身的商业信用风险,但其问题在于处理依据主要是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法律规定,在复杂的国际贸易中并不能代替银行保函及国际保理的作用。
二、出口贸易中刑事、行政法律风险防范
外贸企业在出口业务中,主要应当防范的刑事犯罪风险为走私普通货物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于行政处罚风险,主要为涉及出口退税的,特别是”四自三不见业务”产生的风险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引起的法律风险。
对于上述风险的防范,主要应当从以下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一)对于代理货物出口业务为主的出口企业,应当防止“中间人风险”。
现在有很多中间人,属于没有经营主体的个人,他们在拿到进口商订单后下单给生产商,然后再找一家代理出口企业代理出口,中间人与出口企业签订单独协议,约定手续费和代理费,出口企业分别与生产商、进口企业签订形式上的供货合同和出口合同,生产商直接向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由出口企业办理退税手续。而中间人根据需要,指示出口企业支付生产商货款,出口企业再根据实现约定,将扣除代理费用后的出口业务利润和退税款支付给中间人。在上述操作中,中间人是实际上的出口商和控制者,出口企业仅仅是名义上的,并且出口企业仅享有相对较小数额收益的权利,但却承担了相对大的风险,从上述操作来看,出口企业只可以从相关单据、发票上看到生产商名称、商品名称,在对于货物真实情况完全不了解的情况下,若中间人或者生产商存在代开、虚开增值税发票、购买假发票等行为,将为出口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在出口企业进行出口业务,特别是代理出口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合理的控制手段控制风险。
(二)对于出口销售的商品的知识产权应当进行了解。
我国出口企业中,很大一部分都因为对于销售出口的商品的知识产权状况了解不够或者因出口的商品在进口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被判民事赔偿,而一旦符合特定的条件,上述风险将立即转化为刑事犯罪的风险。因此,在出口时,应当通过中国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系统查询,尽可能避免出口商品因商标侵权而涉嫌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三)签订的合同,特别是OEM以及与代理出口业务中与被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知识产权授权条款以及免责条款。
通过该种条款约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让合同相对方承担知识产权违法方面的法律风险责任。
(四)对出口业务具体办理人员及公司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针对性的刑事法律知识培训。
该种培训可以提高相关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防止部分人员违反规定操作,给整个公司带来毁灭性打击的可能。
三、民事赔偿法律风险及防范
出口企业在出口业务主要存在违约、知识产权侵权、货物损害财产侵权等方面的民事赔偿法律风险。从根本上来说,出口企业对于出口业务中的民事风险,几乎都可以通过合理的操作方式、制度以及良好的合同条款设计完全防范。
以下建议供读者进行参考:
(一)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日益加强,建议有长期持续经营目标的出口企业通过制度及合同设计,树立知识产权观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知识产权,就是在防范自身的法律风险。
(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知识产权调查,主要以商标查询为主,如果经查询发现存在侵权可能,应当及时对自产产品的商标使用、外观设计以及工艺进行必要修改,以此避免被控侵权。
(三)合同拟定过程中应当包括合理、合法的免责条款,例如知识产权免责条款。
(四)对于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OEM订单以及代理出口业务,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知识产权授权证明,并且应当注意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是否包含有进口国。
(五)在有人提告或者有人发出律师函称出口企业销售产品侵权时,应当立即联系法务部门或律师,由专业人士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并提出解决方案。通常而言,如果出口企业陷入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之中,漫长的时间、国外诉讼的巨额花费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责任将对出口企业的未来经营造成巨大影响。在对方要求合理并且可以满足的情况下,如专业人士经过分析确认侵权行为将被认定,那就应当采用和解方式积极协商解决,避免进入诉讼带来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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