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一、托运人托运危险物品时应履行的义务
在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往往会托运一些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对这些危险物品不进行妥善处理,就有可能对货物、运输工具等财产或者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履行三项义务:
1、对危险物品进行妥善包装。这里的妥善包装应当按照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进行,这些规定在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者运输主管部门的规章中基本上都有规定。
2、托运人应当在危险物品上作出标志和标签。例如在易爆的物品上标上“危险物品,请注意”的标签;在易燃的物品上贴上“火”的标志。在危险物品上作出标志和标签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人们识别、提请人们注意,也是为了承运人进行安全运输。
3、托运人还应当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要求托运人提供这些材料的目的是为承运人采取措施进行安全运输,同时也是为了让承运人了解危险物品后,决定是否进行运输。托运人不得将危险物品报成非危险物品的名称,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二、托运人违反托运危险物品的规定的承运人应当如何处理
1、托运人没有对危险物品妥善进行包装,或者没有对危险物作出标志和标签,或者没有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及时提交承运人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进行运输;
2、在运输过程中发现了托运的是危险物品的,承运人也可以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这些措施包括承运人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根据情况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
3、因承运人采取措施对托运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但如果因此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负赔偿责任。同时承运人因为采取措施而产生的各种费用也应当由托运人承担。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托运人没有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承运人也知道危险物品的性质并且同意运输的。但在运输过程中该危险货物对于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和其他货物造成危险时,承运人仍可以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给托运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也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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