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对活动物和舱面货的责任是如何的
承运人对活动物和舱面货的责任
《海牙规则》的货物不包括活动物和舱面货,我国海商法中的货物采用了《汉堡规则》的概念,包括了这两种货物。第52条是有关活动物的规定,在运输活动物时,只要承运人能证明其已履行了托运人有关运输活动物的特别要求,且活动物的损害或灭失是由于特殊风险造成的,则承运人即可免除其损失赔偿责任。第53条规定承运人依协议、惯例和有关法律可以在舱面装载货物,且对因此种装载造成的损害或灭失不负赔偿责任。但如承运人擅自决定在舱面装载货物的,承运人应对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其他义务
1、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数量、起止点,合理调派车辆,完成运输任务。
2、负责装卸时,应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和装载标准,保证装卸质量。
3、实行责任运输。安排装货的车辆,货箱要完整清洁,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运输途中要定时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运输质量。
因此,由于机器放置的原因而产生的货物毁损责任在于承运人(驾驶员)。
只有在装运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液化气体罐车、整车运输的爆炸品、氰化物、砒霜以及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如起爆器材炸药、气体放射性货物、四级放射性货物和带有辐射源的仪器、仪表、器械需要派押运人。
押运人的职责在于:对押运的货物应负责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如发现所押运的货物有腐烂、变质肩伤、损伤等现象,应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声明,由承运人协助妥当处理。
承运人在货物运输合同中起着最为关键的作用,因此,承运人一不小心的过失极有可能影响之后的货物交接,重视他们的责任与义务是必不可少的。以上内容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与“承运人对活动物和舱面货的责任”有关的知识,如果您还有疑惑,欢迎咨询本网律师,我们将有专业人员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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