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音像制品的有关要求和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1、除外语教材之外所有进口音像制品一律报文化部审批。音像制品进口从类别上分为文艺类和非文艺类音像制品进口,从进口方式上分为制成品和版权贸易方式进口。除单纯版权贸易进口外,与境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合作方式制作的音像制品也需报文化部审批方可出版发行。进口音像制品需经过文化部批准,取得《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后,方可出版发行。在国内放映过的进口电影,在电视台播映过的境外影视节目,如出版发行音像制品,也须履行音像制品的进口审批手续。地方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进口审批权。
2、进口音像制品的审批程序
音像制品进口单位备齐申报材料和节目样盘送文化部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受理进口单位申报材料和报审样品,组织审查委员进行内容审查;文化部根据审查委员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下发《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
二、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程序:
1、接收进口单位的报审材料和节目样带,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按时间先后顺序登记,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登记;
2、将登记的节目交专家审查,并将专家意见及申报材料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审批;
3、文化部自收到进口音像制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进口单位《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不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审查通知单》。收到进口音像制品申请之日,是指进口单位备齐所有材料之日。
4、组织对进口单位申请复审的节目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5、批准进口的节目出版发行后一个月内,每种两份送审查办公室备案,审查办公室组织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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