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宗旨与原则
《建立WTO协定》明确指出实现其宗旨与目标的途径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安排,导致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大量减少和国际贸易关系中歧视性待遇的取消”。WTO整个框架包括29个独立的法律文件和25个以上的附加部长宣言、决定和谅解,为WTO成员确定了实现其宗旨与目标的途径的法律依据和应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待遇(TradeWithoutDiscrimination)又称无差别待遇,是针对歧视待遇的一顷缔约原则,它要求缔约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缔约对方实施歧视待遇。在WTO中,非歧视原则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出来。
1.最惠国待遇
在WTO中,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
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WTO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的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它最初是双边协定中的一项规定,要求一方保证把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给予对方。1947年GATT将双边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作为基本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适用于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易,“乌拉圭回合”将该原则延伸至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
2.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二)贸易自由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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