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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公司指的是哪些方面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瑕疵公司指的是哪些方面

由于各国有关公司设立要件规定不同,因而各国瑕疵公司的具体瑕疵表现亦存在着差异,但总体而言,可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1、股东瑕疵。

这主要表现为股东人数瑕疵以及股东资格瑕疵。就股东人数瑕疵而言,既有低于股东最低人数的瑕疵,亦有高于股东最高人数的瑕疵。尽管世界范围内已普遍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与存续,即便如此,亦有可能因为一人股东的虚拟而使得该公司的股东低于一人股东人数的法定要求,更不用说,有些国家对其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仍然有着更高的要求。

2、资本瑕疵。

这一方面的瑕疵表现受资本模式的影响较大。在实收资本模式或者折衷资本模式下,由于普遍要求公司设立时的最低资本额以及全部或部分比例的实缴资本到位,有时还要求相应的部门以及人员对出资的真实进行验资,从而使得此类资本模式下因资本瑕疵所引发的瑕疵公司情形较为普遍。而授权资本模式下,由于公司设立很少有最低资本额的法定要求,更不存在应缴资本比例以及验资等法定要求,故公司设立尽管也需要注明资本或股份,但至少公司不会因为股东所缴资本的多寡而难以成立,因而授权资本模式下因资本瑕疵所引发的瑕疵公司情形并不常见。

资本方面的瑕疵,我们又可将其细分为出资虚假瑕疵、出资不足瑕疵、出资价值瑕疵、出资权利瑕疵、出资形式瑕疵等多种情形。所谓出资虚假瑕疵,是指股东于公司设立之时根本没有出资却声明已经出资,致使公司实际无任何实收资本而设立并有违该国法律规定的情形,此系最为严重的资本瑕疵情形,多数国家将此视为犯罪予以严惩。所谓出资不足瑕疵,既可理解为股东虽已出资但却未足额缴纳,致使公司实收资本未达到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情形,也可以理解为公司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的情形。所谓出资价值瑕疵,则是指实物、权利等出资的评估价值,高于评估对象实际价值之情形。而出资权利瑕疵,则是指用于出资的有形或无形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存在着权利上的瑕疵,如已出卖他人、已抵押他人等等。所谓出资形式瑕疵,则是指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形式进行出资的情形。

3、章程瑕疵。

这是指公司章程缺乏必载事项或所载事项与法律存有冲突之情形。具体又可分为公司目的瑕疵、公司名称瑕疵以及其它必载事项瑕疵。所谓公司目的瑕疵,又可称为公司经营范围瑕疵、公司宗旨瑕疵等,当公司章程缺乏此类必载事项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所载此类事项与法律存有冲突,如公司意在从事赌博、卖淫或其它又不为当地法律所允许的行业时,即会出现公司目的瑕疵。总体而言,英美法系有关公司目的之限制要宽于大陆法系,尤其如美国公司法律,普遍赋予各类公司拥有一切合法商业的从事权,因而公司目的瑕疵情形较为少见。所谓公司名称瑕疵,即公司实用名称未在章程中加以规定或所规定的名称与法律存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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