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及对国际贸易的影晌
绿色贸易壁垒存在的法律形式表现为三个方面:(1)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中的环境壁垒。例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除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发展中国家停止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的物质,虽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设定的一些宽限期和资金技术条款,但由于发展中国家科技水平大大低于发达国家,难以在短期内生产出符合公约规定的替代产品,相关产品的出口受到严重制约。(2)多边贸易协议中的环境壁垒。突出的表现在WTO允许其成员方在遵守WTO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为达到保护某些自然资源或濒危物种的目的,采取适当的贸易限制措施。(3)国内法规则中的环境壁垒。不同国家国内法从商品的不同方面对进口采取限制措施,尤其是发达国家采取较为隐蔽的方法向发展中国家提出过高的要求,比如在商品的技术指标、商品生产方法、商品的包装等方面。环境保护与贸易保护的契合决定着绿色贸易壁垒的应用较为广泛,涉及到的不仅包括制成品,还包括中间产品;不仅包括产品的质量,也包括产品的加工生产方法以及产品的设计和消费处置过程。绿色贸易壁垒应用的广泛性,使绿色贸易壁垒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
1.绿色关税制度。发达国家对一些污染环境和影响生态,可能对环境造成威胁及破坏的产品征收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和禁止商品进口,甚至对其实行贸易制裁。但是,在标准的实行上常常内外有别,明显带有歧视性的规定,可以说是以绿色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2.绿色技术标准制度。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限制国外商品进口。发达国家凭借自己的经济技术优势和垄断地位,不考虑或很少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对进口产品不分国别一律采取非常严格的技术标准,事实上导致发展中国家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
3.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绿色环境标志又称绿色标签,是环保产品的证明性商标。发展中国家产品为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绿色环境标志。目前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推行绿色环境标志制度,并趋向于协调一致,相互承认,对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形成了巨大的障碍。
4.绿色包装制度。发达国家制定了较高且比较完善的包装材料标准、包括废弃物的回收、复用和再生等制度,是为了防止包装材料及其形成的包装废弃物给环境造成危害,结构不合理的包装容器可能损害使用者的健康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但某些过于严格的绿色包装措施,则可能事实上妨碍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引发贸易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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