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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优势与国际服务贸易动因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问题的提出

凡-宁(RichardD.Vine)在**巴德(MarioA.Kakabadse)的《国际服务贸易:90年代自由化展望》一书的序言中如此说道:服务业是如此分散、难以界定和少量出口(甚至被认为是不可贸易品),以至于长期游离于国际经济活动的认真研究与分析之外。这说明,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理论尤其是解释其内在动因的理论是没有被重视过的。大家知道,古典经济理论对于服务生产是不屑一顾的,新古典经济理论的研究对象虽然已不排斥服务,而且不区分货物产品与服务产品了,但它实际上是把服务看成非贸易品,它的厂商理论和消费者理论是在一个封闭经济状态中不区分货物产品和服务产品的生产与交换的。而在开放经济理论中,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是建立在所谓可贸易的货物商品的国与国之间流通的基础上的。所以,服务在经济开放中的跨国交易,即国际服务贸易的理论还是空缺的。然而,国际服务贸易蓬勃发展的经济实践已不允许这种理论空缺。两个选项在国际服务贸易的理论认识中被提了出来:一是惯性地或延伸地使用现有比较成本理论(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来解释国际服务贸易动因;二是根据正在深入研究的服务经济理论,针对服务产品的特征探寻国际服务贸易的动因。如果说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是否适用于解释国际服务贸易动因是一个已比较热门且还争论未休的话题的话,那么,本文的贡献是做一个前人还未做过的研究,即区分不同的服务贸易模式来讨论国际服务贸易的动因。因为不同模式的国际服务贸易可能有不同的动因。

如果说国际货物贸易只有一种模式,即不管是什么部门的货物商品,输往境内(境外)销售即为进(出)口即国际贸易的话,那么国际服务贸易却有四种模式。《服务贸易总协定》归纳了这四种形式的国际服务贸易模式,即跨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商业存在(commereialpresence)和自然人流动(preseneeofnaturalpersons)。在讨论与研究国际服务贸易动因时,不能笼统地不区分国际服务贸易的具体模式来判定比较成本理论(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对国际服务贸易的适用性。所以,本文将按上述四种模式的重要性、典型性与贸易量情况来分析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和商业存在三种国际服务贸易模式的动因(忽略不计自然人流动模式的贸易动因)。

二、比较成本理论和服务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

由于国际收支统计(BOP)口径内的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是典型的或狭义的服务贸易,笔者将它们放在比较成本理论下讨论这一贸易理论的适用性问题,而将商业存在这一对外直接投资的服务贸易模式放在对外直接投资理论中去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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