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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对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规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市场准入规定成员国必须将非关税壁垒关税化;削减关税水平,发达国家在2000年底前的6年里平均削减36%,单项关税最低削减15%,发展中国家在2004年底前的10年内平均削减24%,单项关税最低削减10%;进口准入不足的国家,在协议实施的第一年,进口准入量应为基期国内消费量的3%,实施期结束时达到5%。

2.出口补贴成员国承诺削减用于出口补贴的预算开支和享受出口补贴的农产品的数量,就发展中国家而言,必须在10年内将有补贴的农产品出口数量减少14%,出口补贴预算开支减少24%;基期未进行补贴的出口农产品,不得实施新的出口补贴。

3.国内支持对各种国内农业支持手段,农业协议对其中的一些进行了限制,如价格支持、农业投入补贴等,对有些则免予减让,如研究、病虫害控制、技术培训推广等,并且,发达国家只要支持程度不超过该产品生产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不超过10%,就不必削减。对发展中国家还规定了一些免予减让的范围,如农业投资补贴、对低收入或缺乏财力的生产者提供农业投入品补贴等都不属于限制范围。

4.卫生及植物检疫协议规定,各国采取的卫生及植物检疫措施不应构成不公正的岐视,从而对农产品国际间的流动造成隐蔽性的限制;各国采用的检验措施和依据原则上应以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

乌拉圭回合农产品协议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发达国家的承诺应在2000年底前的6年里完成,发展中国家的承诺在2004年底前的10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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