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是一项解决各国货物买卖法律冲突的统一冲突法公约。1986年12月22日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正式通过。
该公约共4章31条。主要包括:第1章,公约的适用范围(第1--6条);第2章,适用的法律(第7--13条);第3章,一般规定(第14--24条);第4章,最后条款(第25--31条)。该公约在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它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配套和相互连接的关系,因而所使用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当事人的营业地的国家为条件,其调整的买卖种类也基本上与之一致。
该公约规定,适用法律的确定有以下几项规则:
1、依双方当事人的选择的法律;
2、依合同订立时卖方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
3、依买方在合同订立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
4、最密切联系原则;
5、拍卖依拍卖举行地国家的法律;
6、商品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的货物买卖依交易所所在地国的法律。
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有:关于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公约规定为合同的解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合同履行;买方承担货物风险的时间;不履行合同的后果;诉讼时效;债的消灭方面;无效合同的后果;双方当事人之间保留货物所有权条款的合法性和效力等。除了以上主要内容,公约还规定不适用反致,公共秩序保留原则适用公约的法律适用原则指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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