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酒品因营养标签问题屡遭技术贸易壁垒
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今天,食品营养标签的发展越来越趋向于国际化,各国食品营养标签法规的实施和相关技术保证也已成为国际间进行供品食品贸易的关键。但这些法规之间往往存在差异,给酒品国际贸易造成许多障碍。
(一级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相关规定
1965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专门设立了食品标签法规委员会(CodexCommitteeonFoodLabeling,CCFL),其主要职责包括起草、修订、实施国际通用的、与食品营养标签有关的食品法典标准和导则,以及有关食品广告用语的规定等。由此,CAC发布了一系列与食品营养标签有关的国际法典标准和导则,促进了国际间的食品贸易发展,也成了各国建立本国食品营养标签法规的指导性文件。
(二级标)《食品法典总则的有关声明》
《食品法典总则的有关声明》是CAC最早的一份有关食品标签的正式文件,其目的是防止出现虚假的、误导消费的或不可接受的食品标签。按照其规定,商家在食品标签上不得进行以下声明:该食品能提供所有的必须营养素,平衡膳食和普通食品不能向人体提供充分的营养素,食品可用于预防、治疗疾病、身体不适或某种生理功能紊乱。《食品法典总则的有关声明》特别强调防止夸大食品的营养价值。
(二级标)《营养标签通用指南》
《营养标签通用指南》(CAC/GL2-1985,1993、2006年修订)适用于所有食品的营养标签。它规定营养标签应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是营养声明,该部分是强制性要求;二是辅助营养信息,该部分是非强制性要求。营养声明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能量值、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以及16项自愿标示项目,如维生素A、维生素C、维生素D、维生素B1、维生素B2、烟酸、维生素B6、叶酸。
(一级标)中国相关法规
无论在标签标识还是产品质量方面,我国的酒类质量标准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现有白酒质量标准36项(白酒属于蒸馏酒的一种),葡萄酒质量标准18项,麦芽酒精饮料标准2项,酒类检测方法标准29项。
我国对酒类标签执行两个国家强制性标准:《饮料酒标签标准》(GB10344-2005)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2004)。在执行过程中,首先遵照《饮料酒标签标准》,若有需要,再参考《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根据这两项标准,中国葡萄酒标签的实质内容已和国外相差无几,标注内容非常全面、详细,包括酒名、酒精度、原汁含量、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标准代号及编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批号、产品类别、配料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名优称号和名优标志、产品条码、产品介绍和使用方法、产地以及其他标识等。
另外,我国卫生部已在2007年7月26日发函,再次公开征求关于《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的意见。
(一级标)美国相关法规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葡萄酒消费国,也是食品标签法规最为严格的国家,它在新法规的研究和制定方面也一路领先。
1992年,美国在原有食品标签法规基础上颁布了“特殊功能食品标签说明”、“营养标签声明法规”等22个新标签法规,分别于1993年和1994年生效。
2006年1月1日,FDA又强制实施了2项新食品标签规定,规定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产品营养信息,即维生素、矿物质、蛋白质、热值、碳水化合物和脂肪的含量等内容,对于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则必须如实标出经由政府批准使用的专用名称。这些规定被认为是美国建立食品营养标签制度以来的一次重大改动。
食品标签法规规定,所有预包装食品均须具有营养标签(Nutritionlabeling)。也就是说,美国超市中的预包装食品、冷藏食品,包括大米、面粉、砂糖、食盐、各种罐藏食品、果汁、饮料、巧*力、糖果、糕团点心、冷饮、牛奶、鸡蛋、豆腐乳和饺子皮等等,其包装标纸上均须具有此种标签;小块糖果、巧*力和果冻等小包装上可以没有营养标签,但其包装成半磅以上的外包装纸上则须具备。
营养标签法规要求标示食品中14种营养素含量,包括总热值、源于脂肪的热值比例、总脂肪量、饱和脂肪、胆固醇、钠、碳水化合物总量、膳食纤维、糖、蛋白质、维生素A、维生素C、钙、铁。
到目前为止,只有**可乐、达-能、**食品、雀-巢、**可乐、**利华和凯*格7家公司在其出口到欧盟的非日常食用产品上加贴了营养标签。
2007年8月,美国烟草税收与贸易管理局(TTB)发布了第290号通报(G/TBT/N/USA/290),即《葡萄酒、蒸馏酒和麦芽酒精饮料的标签和广告规定提案》。该通报主要内容有:须声明酒品中酒精的体积百分比含量;须在酒类产品上加贴份餐量详情单;须在酒精饮料的标签上加贴营养标签和营养声明,含卡路里、碳水化合物、脂肪和蛋白质4项指标;如在规定时间内无异议,该规则将于3年后成为强制性要求。
(一级标)问题及应对
美国公布的TTB第290号通报,与国际通行做法及我国相关规定均有一定出入。它将导致我国酒类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检验成本增加,同时也给我国酒品出口带来许多不确定因素。对此,我国应在政策设计、操作上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折中。
从饮食习俗看,美国民众在餐前、餐后、睡前和派对等情形下均有饮用酒精饮料(葡萄酒、蒸馏酒、麦芽酒精)的习惯,而我国民众仅在庆典、节日、宴会等重大场合才会饮酒,酒精饮料在我国属于非日常必须用品。考虑到葡萄酒、蒸馏酒、麦芽酒精饮料与普通食品不同,而且个体摄入量的差异较大,我国应提出建议,取消关于份餐量项详情单的要求。
从企业成本看,目前我国酒类标签上的内容已经非常全面,如再标出卡路里值、碳水化合物、脂肪、蛋白质及其他营养成分,必然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和检验成本,而且会在检验方法和实验室相互认可方面遇到问题。因此,我国应提出相关建议,取消标注营养标签和营养声明的要求。
从国际通用要求看,CAC作为国际贸易仲裁组织,欧盟作为先进性国际组织,均未要求酒类产品标签标出卡路里值、碳水化合物等事项。即便在美国,也只有7家国际公司加贴了营养标签。因此,美国的要求过于严格,对贸易进行了过分限制,违反了TBT协议。其在葡萄酒、蒸馏酒、麦芽酒精饮料中标明营养成分表的条款应当取消。
从技术角度看,作为蒸馏酒,白酒在制作过程中并不存在蛋白质、脂肪、膳食纤维和维生素,而且我国也严格要求白酒中的矿物质固形物越小越好,所以从技术上说,酒类产品无需加贴营养声明(从发展趋势上讲,葡萄酒、麦芽酒精可以考虑加贴营养标签)。
从我国国内法规标准要求看,根据《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04)的规定,对于特殊膳食用食品如婴儿食品、贫血病人食品、糖尿病人食品等,有加贴营养素标示的强制性要求。但酒类产品不属于特殊膳食用食品范畴,所以不需要加贴该标签。而且,今年卫生部将会发布《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该办法发布实施后,中国酒类生产企业可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执行对酒类标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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