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
使用保障措施的条件
保障措施的实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某项产品进口激增,且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WTO义务的结果;
(二)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三)进口激增与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进口激增
指产品进口数量急剧增长,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绝对增长指产品实际进口数量增长;相对增长指相对进口方国内生产而言,进口产品所占市场份额上升(实际进口量并不一定发生改变)。
2、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
所谓“严重损害”指“一国产业状况的重大全面减损”。“严重损害威胁”指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或者说是危急且显而易见的威胁。
3、因果关系
调查机关必须根据客观证据证明有关产品进口的增加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未预见的发展
根据GATT第19条,只有发生了(在当初关税减让谈判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情况,即“未预见的发展”(unforeseendevelopment),缔约方才能引用保障措施。
5、无歧视
保障措施应针对一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而不考虑其来源,即必须在无歧视(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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