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对土耳其螺纹钢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案
本案中,土耳其提出了20多项诉求,而专家组只支持了其中的2项。就土耳其提出的诉求看,基本上都是细小的问题,涉及到根本性、制度性的问题很少。但反映出的一些问题,还是值得注意的。
专家组认为,在整个专家组程序中,专家组面临的基本问题是调查当局的调查义务与利害关系方通过提出证据或主张促进程序的关系问题。与此相联系,反倾销协议似乎含有两类程序性义务:一类是反倾销协议中明确、详细规定的调查当局以具体方式履行的义务,另一类是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而由调查当局酌情决定如何履行的义务。第一类义务是调查当局主动履行的,利害关系方没有必要也没有义务提出问题以保护他们的权利。对于第二类义务,利害关系方的行为是保护其权利的关键。正如上诉机构以前所指出的,完成反倾销调查需要利害关系方的密切合作,反倾销调查是双向的互动的过程。当调查当局有义务向利害关系方提供提出证据或主张的机会时,如果利害关系方没有提出证据或主张,则没有事实性证据的记录,使专家组能够判断调查当局是否提供或拒绝了这样的机会。在反倾销协议允许调查当局作出判断、酌情处理,而调查当局向利害关系方提供了提供信息的机会时,利害关系方如决定不提供信息,则自己承担后果,而与调查当局的责任无关。
在土耳其提出的大多数诉求中,专家组经过审查分析,认为是土耳其对埃及的指控属于上述第二类义务的情形。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土耳其的被申请人没有提出自己的主张或证据。因而,在本专家组程序中,作为申诉方的土耳其,没有证明埃及违反了反倾销协议的相关义务。
本案中,专家组裁定埃及没有对影响国内产业的所有因素进行评估,违反了反倾销协议第3条第4款。埃及调查当局在其裁定中仅仅通过表格的形式列举了影响国内产业的因素,但没有对这些因素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进行分析、说明、评估。专家组裁定,埃及的这种做法,不符合反倾销协议第3条第4款的“评估”要求。
本案提醒反倾销调查的被申请人(产品的出口商、生产商),如果自己不主动提出主张、提供证据,自己的权益很可能得不到保护。这似乎是常识性问题。但关键是牢记这一警句,并把它付诸实施。如果自己不救自己,即使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专家组也爱莫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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