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危机形势下我国反倾销的应对策略
(一)构筑应对反倾销措施体系
根据反倾销案发起的前因、后果以及出口企业涉案的过程,反倾销应对措施的体系由此可按时间前后包括三个阶段:早期的防范和避免阶段,调查期的应诉工作阶段,后期的总结阶段。
1.早期的反倾销应对:防范和避免。在源头上杜绝反倾销的产生是出口企业的最佳选择。在加大对反倾销的避免和防范方面,可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通过对外投资,占领国际市场,避开进口国的反倾销指控。中国的企业应充分利用其他国家和地区所实施的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的优势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便利,将生产工序在全球范围内配置。如中国彩电要重新返回欧盟,靠单一的产品出口不仅受限于最低限价,还有进口配额。
2.调查期的反倾销应对:出口企业的应诉工作。"四位一体"的应诉工作同样要求政府、商会、行业对出口企业给予支持和指导。对出口企业来说,应诉工作准备是否充足对应取得反倾销的胜诉起着决定性的影响。除了备齐相关的应诉材料之外,出口企业还要根据案情的进展、应诉工作的难易、胜败诉的几率运用其他应诉技巧,如聘请有影响、有经验、对中方友好的国外律师等。如果说早期的反倾销应对是前提的话,那么调查期内做好企业的应诉工作是反倾销应对的核心,应诉的关键,胜诉的基础。
3.后期的反倾销应对:经验总结。反思每一起反倾销的出口案件,不论其结果是胜诉还是败诉,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出口企业来说,其影响都是深远的,它不仅影响各个出口企业的出口利益和未来发展、整个产业的发展趋势,而且影响一个国家的外贸出口和外贸环境。纵观这二十多年来我国反倾销工作的实践,对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得出正面经验和反面教训是非常重要的。
(二)完善反倾销预警机制
鉴于国内的反倾销预警在时间上出现"时滞"的问题,我认为,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出口产品"倾销"预警;进口国反倾销预警。
1.出口产品"倾销"预警。出口产品"倾销"预警包括出口产品"出口量"预警和"出口价格"预警。通过这两方面的预警,出口企业预先减少出口量和提高价格,尽早调整被认为"倾销"的出口行为,维持出口市场的稳定。
出口量预警。按照《反倾销协议》第5和第8条规定:如来自某一国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被查明少于进口成员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则该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通常应被视为可忽略不计,除非倾销进口数量少于进口成员同类产品总进口数量3%的那些单个国家,其集体总量超过了该进口成员同类产品进口量的7%。如主管机关确定倾销幅度属微量,或倾销进口产品的实际或潜在的数量或损害可忽略不计,则应立即终止调查。故出口企业对某一产品的出口数量最好控制在不超过进口国进口同类产品总量的3%。这3%的标准就是进口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警戒线。出口企业通过了解进口国的进口情况,包括进口总量、进口国别、进口构成等,再通过主要出口企业间的协商或商会、行会协调,适当控制商品的出口规模及增长速度,以减少被反倾销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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