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及应对措施
【案情摘要】
2001年8月8日,欧委会宣布对原产于中国的进口钼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根据各应诉企业的不同情况,欧委会分别对中国企业裁定了3.6%至26.3%的临时反倾销税税率。在临时反倾销措施公告里,欧委会只给予了10家应诉企业中的一家--NanjingMetalinkInternationalCo.Ltd,Nanjing市场经济地位,给予了其中三家单独税率。但在终裁中,欧委会撤销了上面的裁定,最终只给予了所有中国企业同样的反倾销税率22.5%。
【问题】
面对反倾销案件,中国政府、企业、律师如何发挥各自的作用。
【分析与探讨】
反倾销(anti-dumping)作为限制进口的主要手段之一,已被世界各国广泛认同和普通接受。反倾销是1948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确立的原则,WTO乌拉圭回合谈判以后,其作为限制进口的手段得到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允许。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反倾销已成为一些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工具。
一、反倾销的认定。
倾销(dumping),在余*雄主编的《外研社使用英汉词典》中将其解释为:将国内不需要的货物向国外[2]。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以下简称为《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美国国际贸易学家**布?瓦伊纳(JacobViner),在《倾销—一个国际贸易问题》中把倾销定义为:在不同国家市场上实施价格歧视[4]。在他看来,倾销可以分为三类[5],即偶见的倾销(Sporadicdumping)、短期的倾销(Intermittentdumping)和长期的倾销(Long-rundumping)。来自国外的偶见的倾销,由于是暂时的,对于国内产业的损害不大。长期的倾销,消费者则可以从中大为受益,其收益将大于国内生产者的损失。唯有短期的倾销,国外倾销者通过低价将国内生产者排斥出市场,然后又规定出垄断价格,结果消费者受损。它属于掠夺性价格歧视(predatorypricediscrimination),因此,Viner提出,应当对其进行反倾销,保护国内消费者避免掠夺性倾销的危害。
反倾销是WTO允许世界各国均可采用的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成员方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二条规定:“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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