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对欧美对华“反倾销”的措施
关键词:反倾销倾销应诉
反倾销法作为关贸总协定允许的一种法律手段,具有形式合法、易于实施、能够有效地排斥外国产品进口并且不易招致出口国报复的特点。这种方法被西方国家视为保护本国国内产业部门利益的最佳方法之一而被频繁使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外贸易不断增长,在国际贸易舞台上的地位不断上升。2002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达6207.68亿美元,其中进口2952.03亿美元,出口3255.65亿美元,贸易顺差达303.62亿美元。不少国家认为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基本处于顺差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外国有关竞争者利用反倾销法,频频指控我国出口商品倾销,国际上的一些国家已将我国的出口商品作为反倾销的主要目标。
一、欧美对华反倾销的现象及危害
1、基本状况
近年来,国外对华反倾销主要呈以下特点。(1)以欧美为主力,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对我国反倾销的行列中来,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自1979年以来,中国产品受到近544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我国是世界上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最大受害国。据《法制日报》报道,世界贸易组织统计,在1987至1997年间,全球共有2196例反倾销案,其中对我国的共247例,占了国际反倾销案例总数的11%。统计表明,1987年在全球120例反倾销案例中,对我国的只有1例。到了90年代,对我国的反倾销的形势变得十分严峻,1993年中国遭到45例,达到全球的15%,1996年43例,达到全球的19.4%,也就是说,全球反倾销案例中,每5例中就有1起是针对中国的。2002年对我国立案最多的国家是美国和印度。美国对我国立案调查14起,其中反倾销12起,特别保护措施2起;印度对我立案调查为13起,其中11起反倾销,2起保护措施。(2)外国对华反倾销在政策和具体操作上带有严重的歧视:如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替代国问题等。(3)外国反倾销越来越多地针对我国的拳头产品,而且遭遇反倾销的产品种类多、范围广。只要西方国家认为中国的产品危害到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业的产品,都把它们列为倾销产品范围。国外指控我国出口产品倾销的不仅包括我国传统的具有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还涉及高科技产品。(4)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大:西方一些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是很大的。如1993年12月墨西哥对我国鞋类出口征税165%、232%、313%、至1105%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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