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的反倾销应诉现状探讨
在中国成为WTO成员的第一年里,由于对国际市场规则不了解和对国际贸易摩擦存在的惧怕心理,我国企业对国外提起的反倾销诉讼应诉率很低。事实上,在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有一半企业是由于没有积极应诉而导致败诉的,反倾销案件因无人应诉而导致的败诉比重在1/3以上。当然,目前这种情况己经有所改善,有数据表明:截止2005年底,中国涉及欧盟和美国的反倾销调查案件应诉率己经接近100%,但是主动应诉的企业多为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应诉意识依然很差。
正如低价不等于倾销,实施反倾销调查并不意味着倾销成立,但拒绝应诉无疑等于默认倾销的事实。面对严重的国际反倾销局面,中国企业法律意识欠缺,应诉不力,致使贸易利益受到损害。无人应诉除造成大量的外汇损失、使企业多年苦心经营的国际市场损失惨重外,还使申诉方形成了中国企业软弱可欺的思维定式,造成一系列连锁反倾销诉讼。
以2002年为例,该年度中国遭国外反倾销立案共47起,同年被裁定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案件36起,最终措施占新立案的比例为76.6%,而全球同期的平均水平为58.2%。由此可见,中国企业的在反倾销诉讼中仍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当前,中国企业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案十分重视,且近两年应诉率己接近100%。1995一2001年,美国、欧盟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新立案件的比例分别为美国78.6%,欧盟90%,整体比例为64.6%;2002年,该t匕代写硕士论文例降至美国33%,欧盟25%。2006年2月21日《国际金融报》报道,据英国媒体2月20日报道,欧盟贸易委员**尔森本周将向欧盟成员国建议,对中国和越南出口到欧盟的鞋类产品加征低于20%的反倾销税。近三十年的反倾销历程证明我国的反倾销诉讼不尽人意,长期以来,我国企业胜诉率只徘徊在30%左右。下面就出现的如此情形进行简单分析。
(二)应诉现状浅层次原因分析
根据中国入世承诺,中国面临15年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因此中国的企业和出口产品在面临进口方成员的反倾销诉讼时不可避免地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导致我国涉诉企业面临两难选择。
如果涉诉企业不应诉,根据各国反倾销法的一般规定,案件审理部门可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而直接做出“缺席判决”。败诉将是企业的唯一结果,涉诉产品将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很可能失去出口市场。如美国商务部于美国东部时间2004年4月13日下午公布了对中国彩电反倾销诉讼的最终裁决。除包括海-尔、海-信、**飞利浦、创-维、**电集团在内的九家公司税率为21.49%外,其他未应诉中国企业税率均为7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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