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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频繁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深层原因与对策选择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国外对华反倾销愈演愈烈的严峻形势

在众多国外对华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案件中,欧-盟对中国彩-电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案例可以说是持续时间最长、影响最大,也最具有典型性,由此可见,研究反倾销问题并探讨一些应对措施,对从事跨国经营的中国企业非常具有迫切性和战略意义。

1988年,欧共体在当地彩-电生产企业的要求下,开始对来自中国的小彩-电(42厘米以下)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在该案中,欧共体指定以韩国CT-1455型彩-电作为确定中国彩-电正常价值的参照物;1991年7月18日,欧共体做出终裁,决定对中国国有企业统一征收税率为15.3%的反倾销税,这是欧-盟对中国彩-电企业的第一次打击。

随着此次反倾销措施的成功实施,欧-盟对中国彩-电企业的制裁越来越变本加厉,直至将中国彩-电企业彻底驱逐出境。1992年11月,欧-盟又对来自中国的大彩-电(42厘米以上)立案调查;1995年4月1日,欧-盟委员会作出终裁,决定对所有中国企业征收25.6%的最终反倾销税。

根据欧-盟反倾销法,1991年裁定的对中国小彩-电征收的反倾销税应于1996年7月到期,但一些欧-盟彩-电厂家为了阻止中国彩-电重返欧洲市场,1995年,向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对中国小彩-电反倾销案的期终复审请求,欧-盟委员会借此机会,不仅对中国的小彩-电,而且发起对大彩-电案的临时复审,并将大、小彩-电视为同一品种。1995年8月8日,欧共体对中国彩-电发起临时复审调查,调查中,欧-盟指定新加坡作为中国的替代国,用新加坡彩-电市场价格作为中国彩-电正常价值的参照物。此次临时复审延续达40个月之久,大大超出了欧-盟反倾销法规定的关于复审案一般应在12个月内结案的规定期限。1998年12月2日,欧-盟决定对所有来自中国的彩-电征收44.6%的反倾销税,直到目前,欧-盟仍然维持着对中国彩-电企业的高额反倾销税制裁。

受欧-盟不断加码的高额反倾销税制裁的影响,中国彩-电产品被逐步完全排斥在欧-盟市场之外。虽然在本案的最后阶段,受中国企业联合起来奋起抗争的影响,欧-盟在种种限制条件下暂时为中国企业开启了一条市场的门缝,但是,每年几十万台的配额对于年产量超过6000万台的中国彩-电企业而言只是杯水车薪,对于年消费量高达4000万台的欧-盟彩-电市场而言也是微不足道的。

2003年,美国又开始对中国彩-电产品展开全面反倾销调查。2003年5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接到国内企业和相关工会组织提交的对中国和马来西亚彩-电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经过调查,2004年4月,美国商务部最终裁定中国彩-电产品存在倾销,并对长-虹、康-佳、创-维、海-尔、TCL等彩-电企业征收反倾销税,大部分企业将被征收20%以上的反倾销税,只有厦华的反倾销税率较低,为4.3%。20%以上的反倾销税率意味着美国市场对中国彩-电企业关上了大门,中国彩-电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努力再次遭受严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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