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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申请人资格问题的扩大应用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第三国倾销不同于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后者在欧盟反倾销法中定义为在第三国或欧盟境内用来自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国家的零配件组装成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同类的制成品,又在欧盟境内倾销的行为。当然,要最后确定是否征收反规避税还要看其装配行为是否构成规避行为,该受指控的规避行为是否使反倾销税在相似产品的价格或数量方面的矫正效果正在受到破坏。在发生规避行为的情况下,进口国受损害的生产厂家或商家及其他可提起反倾销申请的主体,可向主管当局提出申请,由主管当局直接对位于第三国或欧盟境内的装配经营商及已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的生产厂家等相关利益方进行反倾销调查。

第三国的受损害产业只能通过被倾销的进口国对倾销产品的出口国进行反倾销调查程序。那么,发动的这一调查程序对进口国来说是义务,抑或是视与己利益的相关性自由裁量的事项?根据《守则》对这一部分的规定,是否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由进口国当局决定,如决定启动这一程序,进口国当局还须再取得WTO货物贸易理事会的同意后,才能正式裁定发起反倾销调查程序。

反倾销规则对第三国倾销问题进行规范也体现了WTO的宗旨之一——发展公平、自由的全球贸易。全球贸易是多边的,而非仅仅是双边的。同时,考虑到成员国的主权,对第三国倾销的问题采取了灵活的态度,即是否启动调查程序,由进口国决定。但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灵活的没有原则,就不可避免地会与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联系起来。即使第三国因这种倾销行为受到损害,进口国也无义务必须发起对出口国的反倾销调查程序,尤其当第三国与进口国的关系不是特别友好,或者在贸易领域一直摩擦很大时,这种情况很容易发生。相反,如果第三国与进口国的政治或贸易关系合作很好,而与出口国的外交关系包括贸易关系不顺畅,只要第三国的申请满足进口国的有关条件,进口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可能性就很大。这样就使第三国的利益处于一种很不稳定的状态,也不符合法律要有透明度原则。根据反倾销规则的规定,即使进口国同意发起反倾销调查程序,也要再征得WTO货物贸易理事会的同意,才能作出最后的同意裁定。至于货物贸易理事会作出同意的标准是什么,也未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货物贸易理事会行使的最后决定权或许就是为了尽量避免这一程序受政治因素的影响,从而扭曲全球贸易的正常发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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