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申诉涉及的部门及措施
(1)受理部门
中国政府受理反倾销申诉的部门是商务部。按照《反倾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申请立案
申请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应将反倾销申请书向商务部提交,由商务部对申请书及所附的证据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审查的目的是,审查申请书中所提高的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立案调查是正当的(《WTO反倾销协议》第5条第3款)。
自主立案
商务部可以自主决定反倾销调查。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但是,根据西方国家反倾销的实践,政府自行发起调查的情况是罕见的,对于证据的要求更为严格。从《WTO反倾销协议》第5条第5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自主立案调查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特殊的措施。政府当局只有在有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的存在的充分证据(sufficientevidence)的情况下,才开始调查。
(2)调查部门
在我国,商务部为反倾销案件调查部门。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商务部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3)执行部门
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4)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邀请提供或保证金、保函或者其它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通常情况下,更可取的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办法是采用担保的方式,一般是支付现金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初步裁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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