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反倾销申诉及措施介绍
(一)负责机构
在日本,主要由财务省、有关产业主管省和经济产业省共同负责反倾销调查工作。实践中,所有的反倾销调查事项均由这三个机构各自派出几人共同组成的调查小组进行,但反倾销终裁权却由财务省单独行使。
(二)申诉与受理
1.申诉
日本《海关和关税法》规定,与日本产业有利害关系的任何日本人都可以提起申诉,要求政府对某种进口产品加征反倾销税,但应以日本产业的整体名义提出。申诉方必须向财务省国税局的计划法律部提交10份申诉书副本。申诉人应当向政府提交有关倾销产品的进口价格情况,以及进口所造成的重大损害情况的充分证据。关于价格情况和损害情况的证据,其时间限制分别为1年和3年以内。
2.受理
收到申诉后两个月内,财务省、有关产业的主管省和经济产业省共同讨论并作出是否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决定。如有充分理由,三省一般应当作出开始调查的决定。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在开始调查前出口商已采取措施消除对日本产业损害影响时,则可以不进行调查。如果三省讨论后作出开始调查的决定,应当通知进口商、出口商和申诉人,并在政府公报上刊登通告。此外,日本政府如认为必要,也可以在无人申诉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开始反倾销调查。
(三)调查
调查由财务省、有关产业主管省和经济产业省联合进行。原则上调查开始1年内应当作出调查结论,但因特殊理由需要延长者,日本政府可以决定延长,但财务省必须向有关各方发出通知说明理由。日本反倾销法未对调查期间作明确规定,实践中有时将调查开始前2个月之前的一年作为调查期间。调查期间内,直接利害关系人即出口商、进口商和申诉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可以提交证据,并可以要求对质。
(四)初步裁决
日本的初步裁决只有肯定性裁决一种,而没有否定性初裁,初裁的结果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如果倾销的事实被确定,并且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产品进口对日本产业造成重大损害,就可以进行初裁。日本反倾销法规定,调查小组必须在开始调查之日起6个月内决定是否作出初步裁决。初步裁决的执行期限为4个月,出口商如果在初步裁决期限终止之日前30日提出延长请求,可延长至6个月。初裁的内容分为两种:一是征收倾销幅度范围之内的反倾销税;二是命令提交相当于征收关税金额的保证金。
(五)最终裁决
调查全部结束后,日本政府必须公开宣布对该进口产品是否实施何种反倾销税的最终措施,并将决定通知有关当事人和海关关税委员会。最终裁决的内容只能是肯定性裁决,裁决应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如果不采取终裁,也应用样方式通知有关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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