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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笔企业反击欧盟反倾销成功案例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0月中旬,欧洲法院终审裁定:欧委会2007年4月对中国熨衣板反倾销案终裁中,拒绝给予广东佛山顺德永-建日用品有限公司市场经济待遇并征收18.1%反倾销税的做法违法,该企业将免征反倾销税。这是加入WTO以来,中国企业第一次在欧盟法院打赢反倾销官司。

市场经济待遇问题是制约我国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调查能否取得较好结果的重要因素。这家普通民营企业应诉成功告诉我们:在遭遇贸易保护主义等不公正待遇时,涉案企业应当积极应对,利用有关国家和地区司法制度,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人拿会计制度卡中国企业”

这场官司最初起源于2006年2月,在一些当地同业企业的怂恿下,欧盟决定对中国出口至欧洲的熨衣板进行反倾销调查。永-建公司位列其中。

据了解,我国虽然加入了WTO,但欧盟一直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因此在开展反倾销调查中,采取的是逐个公司审查的办法,来确定哪一个中国企业可以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代理该案的锦*城律师**所北京分所主任傅*辉告诉记者,欧盟在审查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时,通常要求同时满足5条标准——决策没有明显受国家干预,有一套按国际通用准则建立的会计账簿,生产成本、财务状况未受非市场经济体系的显著影响,企业不受政府干预成立或关闭,货币汇率变化由市场决定。

而永-建公司就卡在了会计制度上。当年8月11日,欧盟通知永-建,因为其账目和审计报告不符合国际会计标准(IAS),拒绝赋予其市场经济待遇。而企业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待遇,直接决定了其产品是否要被征收反倾销税。永-建的熨衣板因此被征收18.1%反倾销税。

“事实上,拿会计制度来卡中国企业是非常不合理的。”傅*辉介绍,WTO明确规定,每个企业都应使用所在国内通行的会计规则。按照中国法律,中国企业也必须使用国家财政部颁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不是所谓的“国际会计标准”。把这一条纳入审查标准,是欧盟滥用规则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如果你真的就是想找碴,几乎可以从任何一个公司的账目中找到类似的问题。”后来的事实也证明,欧盟依据会计制度判定企业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是非常随意的。

“我们也想过忍气吞声”

“我们也想过忍气吞声,甚至已经在考虑其他规避手段。关键时刻我们还是决定走司法程序,并同时聘请中外律师参与起诉。”永-建公司负责人说。

永-建走司法程序的信心,来自一个程序性问题。欧盟反倾销法规规定,当事人应该至少拥有10天时间进行辩述。也就是说,欧盟在2007年3月23日再次决定拒绝永-建公司的市场经济待遇后,直到4月2日前,永-建公司都可以提交意见。然而在3月29日,也就是第六天,委员会就做出最后决定,并递交至欧盟理事会。这也就意味着,欧盟在尚未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情况下,就做出了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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