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
引言
反倾销措施已逐渐成为各国防止或制止倾销行为、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重要的非关税贸易措施。随着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束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已经制定了反倾销法律的世界各国都修订和完善了各自的反倾销法律,尚未建立相关制度其他国家也先后加入了反倾销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行列。
现今,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反倾销法律已经成为各国法律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中国也不例外。但由于立法及执法时间较短,经验还不丰富,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仍存在某些不足,有必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根据国际反倾销规则,完善中国反倾销法律的立法,并指导中国的反倾销法律实践。从而更好的利用反倾销法律保护国内产业和应对国外反倾销投诉。
第一章国际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述
1.1倾销和反倾销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倾销,英文表现为Dumping,根据词典解释,意思为抛弃自己不需要的东西。1776年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Smith)在《国富论》中首次引入倾销的概念,但此“倾销”更接近于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倾销”。直至美国国际贸易学家各布。瓦伊纳(JacobViner),撰写了《倾销—一个国际贸易问题》一书,书中将倾销定义为“在不同国家市场上实施价格歧视”。
后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对倾销下了如下标准定义:“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方式进入另一国商业”。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若要将某一出口商的倾销行为诉诸法律,并采用法律措施予以抵制,还需具备以下客观条件:第一,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国内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实质性的阻碍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第二,这种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威胁或阻碍必须与倾销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按照“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总协定关于倾销的定义具有国际法上的指导意义,因而各国反倾销法关于倾销的规定与总协定基本一致。
反倾销法是为了抵制倾销产生的,可分为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反倾销的国际规范目前主要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和乌拉圭回合《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后者即世界贸易组织(下文简称WTO)现行反倾销法,为其各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反倾销立法和执法的标准。同时,它也进一步放宽了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条件,扩大了反倾销法适用的范围,增强了国际反倾销的透明度、预见性和可操作性。
反倾销国内规范是指各国或地区针对并适用进口产品倾销行为而制定的有关反倾销法律规范,如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就属于此类型。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对出口贸易中的倾销行为进行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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