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法与竞争法之冲突与协调
【英文摘要】Naturalrelationshipexistsbetweenanti-dumpinglawandcompetitionlaw.However,experienceinmanycountrieshavetoldusthattheenforcementofforeigntradepolicymaymuchlikelytobeaconflictwithcompetitionlawofthenation.Withthelibertyoftradeandmarketglobalizationandintegration,moreandmorelimitationshavebeenputonthedomesticindustrydevelopmentbackedupbyusingindustryandtradepolicies,withthetypicalreflectionofantidumpinglaw.Thispapermakesanalysisonthepotentialcontroversybetweenanti-dumpinglawandcompetitionlawfromtheperspectiveoftheireconomictheoriesandtriestopointsoutthepossibleapproachestosolvetheproblem.
【关键词】反倾销法/竞争政策/产业政策antidumpinglaw/competitionpolicy/industrialpolicy
【正文】
一、反倾销法与竞争法的潜在冲突
反倾销法的正当性依据,或者说反倾销法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三个,即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以及不公平竞争。价格歧视一词一般仅指以不同价格对不同购买者出售,而不指对不同的交易采用不同的销售条件[1]。价格歧视在反倾销法上的表现形式,就是不同市场,不同价格。价格歧视现象一般发生于生产者或购买者具有占优势力的情况下。一些学者指出,价格歧视会导致消费者福利的减少。同时,系统化的价格歧视行为可以进一步加强主导企业的支配地位[2]。掠夺性定价被认为是对倾销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最佳证明。所谓掠夺性定价,一般认为是一种企业(或卡特尔)战略,以低价竞争为手段将竞争对手挤出竞争市场,最后以高额垄断利润获取暴利。这种战略虽以竞争为手段,但却以垄断为目的。此外,在WTO框架下允许反倾销制度的存在,一个重要的理论依据就是所谓“不公平”贸易行为会破坏和扭曲良好运行的竞争市场,并且将最终导致经济的低效率①。不少学者都认为,反倾销的主要正当性根据,是由于它是针对一些国家,尤其是亚洲国家如日本、韩国的市场封锁的最有效手段。这些国家通过一系列方法,限制竞争,保护自己的市场,这些方法中有些是以政府为主导,有些则是由国内的行会或卡特尔主导。通过运用反倾销法,可以对这些国家的反竞争行为进行有效控制②。不难发现,以上三种形式在传统上均属竞争法的调整或考虑内容。因此许多学者认为,反倾销法与竞争法存在一些天然的联系。对此,JohnJackson曾经指出,国际贸易政策无法完全与竞争政策相分离,实际上许多例子显示,贸易政策问题会触及竞争政策或与竞争政策重叠。其重叠部分就包括反倾销法③。但是在实施中,反倾销法却表现出不少与竞争法不相一致的现象。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对外贸易政策的实施,很有可能与其竞争政策相冲突④。我国学者付军和张颖指出:“按照竞争政策的结构性思路,应该保持产业的竞争性结构,才能达到增强企业内部效率的结果,实现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社会福利最大化。而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刚好与竞争政策相反,它是通过政府对某些产业的支持,促使这些产业竞争力的提高。一般地说,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会损害市场竞争,因为政府支持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它不仅扭曲了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而且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从这个角度看,竞争政策与产业与贸易政策是相互冲突的。但是,随着贸易的自由化、市场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运用产业政策与贸易政策支持国内的产业发展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也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近年来频频出现的倾销与反倾销就是这方面的体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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