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陷阱具体有哪些
一、国际贸易合同陷阱具体有什么
由于国际贸易本身的程序复杂,环节较多,其合同陷阱的类型也表现为多种多样。设陷者往往利用合同并以“法律”的招牌来引诱对方上当,其表现形式为:
(一)名片(骗)主体
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注册资本,不能提供营业证明、法人资格证明,仅只有个人名片(标有公司、职务、通信地址、电话等),这种商人无法人资格,常以东南亚、港澳台等地公司名片出现,并以中间商自居收取佣金。
(二)变更条款
合同内容明确规定货物的品名、数量、包装、价格、运输、保险、商检等条款。实际业务当中,变更合同条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变更合同主体条款
设陷者称因各种原因建议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约,受害方往往轻易答应而上当,导致货款无法收回。合同主体的变更是合同陷阱最明显的表现,一般正常交易都不会出现此行为。
2.变更合同运输条款
在运输条款的装运期上隐藏陷阱,一般地说,信用证结汇有效期应比装运期或交货期长半个月至-个月,但在实际业务中,有的信用证的结汇有效期与装运期或交货期在同一天到期,即出现所谓的“双到期”的情况。买方故意制造“双到期”,卖方很可能收不到汇。
3.变更支付条款
信用证支付改为托收或汇付,但托收方式下的卖方面对的风险大,很有可能在发运货物后收不回货款。国际贸易合同的最佳支付方式是信用证,对于主动要求更改支付条款的应当谨慎。
(三)不签书面合同
设陷者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为由,并振振有词提出,外贸公司可不必担心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双方认同即可。书面合同在国际贸易环节中尤为重要,特别是在交易纠纷中是最重要的证据。
(四)利用条款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许多设陷者都是利用有些条款不完善制造不完善条款进行设陷,主要表现在下列条款方面:
1.品质条款
采用凭规格和凭样品成交,给卖方造成困难。买方要求卖方在明确写明了规格之后,又要求提供样品,如果卖方答应寄出样品将导致合同的变更,即凭规格交货变为了凭样品交货,使卖方处于被动的局面。
2.贸易术语条款
交易买卖合同中规定使用CIF贸易术语,但同时又规定:“以货到约定的目的港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前提,货不到不付款”或“卖方限某年某月将货运抵约定目的港”,否则,有权拒收货物”。显然,按上述条件买卖合同尽管使用了CIF贸易术语,但都不是装运合同,而属到达合同。
3.法律条款
国外公司一般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本国法律甚至限定在本国法院诉讼,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寻求法律的保护将会变得非常的困难。
二、国际贸易纠纷法律适用
(一)、法律适用基本原则
国际贸易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法律,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外国法或者有关地区的法律,但必须是实体法规范,不允许选择冲突规范和程序法规范。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如买方或卖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等国家地区的法律。
应当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如该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则应适用我国法律。
(二)、外国法的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由当事人负责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
我国法院依照相关原则确定适用外国法律的,则由法院查明相关法律。查明的途径有:
1、由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的对方司法机关提供。
2、由我国驻该国使领提供。
3、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4、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对需要适用外国法律的一般应按照举证和质证规则予以查明。我国法院主动查找外国法律的,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我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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