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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及其发展趋势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仲裁裁决本身的问题
(一)裁决的形式缺陷
裁决的形式缺陷也就是指裁决不符合仲裁地法规定的某些形式要求。例如,在裁决中没有写明当事人和仲裁员的姓名或仲裁机构的名称,或者没有说明作出裁决所依据的理由,或者裁决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等。
一些国家的立法确实在这方面对仲裁裁决的形式有明确的要求,而且也规定可以裁决形式上的缺陷作为撤销裁决的理由。例如,比利时《司法法典》将仲裁裁决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仲裁裁决没有说明理由和仲裁裁决包含相互冲突的规定作为可以撤销裁决的理由;日本《民事诉讼法典》将仲裁裁决未附具理由作为撤销裁决的理由之一;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也将仲裁裁决未附具理由、日期和仲裁地以及仲裁员没有签署裁决等作为可撤销的理由。因此,裁决的形式缺陷在某些国家可以作为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但是,大多数国家尽管对仲裁裁决的形式有要求,但并没有把裁决的形式缺陷作为撤销裁决的理由来规定。因为裁决形式上的缺陷一般可以通过仲裁庭加以修补,也不会严重影响到裁决所确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示范法》没有将之作为可以撤销裁决的理由之一,而是在“裁决的改正”程序中作了补救规定。
(二)裁决的实体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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