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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干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现代仲裁制度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精神,与此同时,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干预已是世界各国仲裁的普遍实践①。我国仲裁制度也不例外,在此笔者拟就此方面有关问题略陈管见,并以此乞教于方家。一、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干预的必要性各国仲裁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均存在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干预,这种干预是不可成缺的,具有重要的意义。1、法院对仲裁的适度干预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现代仲裁制度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精神,而意思自治从本质上说就是指个人从根本上能够以自己的意思自由地营造自己居于其中的社会空间,但是,“许多情况下,所谓自由不过意味着消极地逃避这种无形的秩序之网,沉溺在个人精神生活的狭小圈子里,或者是采取别人的事项与己无关,只顾追求一己利益的自私态度”②“自由本身内在地具有散漫或恣意的契机,如果不有意识地建立与之相对立或克服的机制,就不可能形成社会秩序”,正因为如此,各国仲裁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性,防止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他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的行为影响社会公共经济秩序,均允许法院对仲裁进行一定范围内的司法干预。2、法院对仲裁的干预有利于促进仲裁程序的顺畅进行和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具有民间性和自愿性,仲裁庭的权力来自于当事人间有效的仲裁协议,因此,在仲裁的整个过程中,它既无充分的权力来保证仲裁程序的顺畅进行,更无相应的权力执行它所作出的裁决。此外,由于仲裁具有严格的契约性质,仲裁庭的权力来自于仲裁协议,所以仲裁庭的命令或决定,仅对仲裁当事人有约束力,如果这种决定或命令涉及到第三人,如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财产或证据为第三人所持有、控制,需采取临时保全措施时,仲裁庭便无能为力了。“没有公法上的限权,那么私法上的权力便不可能有保障,私法只会变得徒有虚名”。因此,为保证仲裁程序的顺畅进行和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客观上需要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干预。3、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干预有利于维护仲裁的尊严和仲裁机构的威信。民间性已是世界各国仲裁组织的共同属性,正因为如此,仲裁组织解决纠纷的程序性与法律性一般比诉讼弱,而且世界各国仲裁多采取一裁终局原则,所以仲裁组织所作出的裁决有时难免有失公正。“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客现上需要救济手段的提供。通过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干预,有条件地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裁决,既坚持了一裁终局原则,又维护了仲裁的尊严和仲裁机构的威信。尽管各国仲裁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均允许法院对仲裁进行于预,但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各国法院对仲裁的干预程度也不同。影响各国法院对仲裁干预程度的因素很多,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1)经济体制。一般而言,实行计划经济法制的国家里,政治、经济、文化生播中均体现出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对作为纠纷解决手段的仲裁的干预自然也较多,而实行商品经济体制的国家,对仲裁的千预则相对较少。(2)仲裁制度的完善程度。各国仲裁制度的完善程度有别,“一般地讲,仲裁制度比较完善,仲裁机构比较健全的国家,司法对仲裁的维护和支持大,而实际进行监督的少。反之,在仲裁制度不够完善,仲裁机构不健全的情况下,客观上就要求司法对仲越加强监督,似保证仲裁制度的贯彻实施”。(3)理论基础。仲裁的理论基础不同,法烷对仲裁的干预程度也不同,如前苏联,法学界崇尚公法利益思想,不承认私法的存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反映在仲裁制度中国家干预色彩便比较浓;而美国受“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认为法院有致高无上的权力,仲裁直接受法院的监督和制钓,仲裁中的法院干预程度较突出;在瑞典,法学界认为,仲裁届私法范畴,私权自治,当事人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整个仲裁程序几乎不受法院的监督和干预,仅对于仲裁结果的不正当情况经当事人起诉后法院才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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