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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网上仲裁的法律障碍及其解决
网上仲裁(onlinearbitration,又称在线仲裁)的实现,只是一个时间早晚问题,而不是能否实现的问题。目前网上仲裁的主要障碍,不是技术障碍而是法律障碍。网上仲裁的合法性、真实性、公正性网上仲裁能否实现的关键法律问题。一、网上仲裁的合法性障碍及其解决网上仲裁的机构和业务尚未被我国国内法承认。尚未被我国法律承认,是网上仲裁最大的法律障碍。因为法律不承认,即使网上仲裁的程序和结果再公正,中国法院或者外国法院也是不承认和执行的,这样的裁决没有生命力。目前准备采取网上仲裁的两种组织,一类是由国家已经明确承认的合法登记的仲裁机构,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另一类是尚未法律确认的新兴网络组织自行实行的网上仲裁机构,例如加拿大某些律师成立的私营网络仲裁公司[1]。网上仲裁要争取我国立法承认,最好的解决办法是,网上仲裁业务取得我国《仲裁法》的承认。只要有我国《仲裁法》,那么至少国内的网上仲裁就是合法的,中国法院就必须按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承认和执行。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合法仲裁机构,因此取得网上仲裁业务”的合法性确认。其次,还要取得专业网上仲裁机构”的立法承认。例如,中国电子商务委员会的网上仲裁机构,取得专业网上仲裁机构”的合法性。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现状和难易程度,可以先争取网上仲裁业务”的合法性确认,然后再进行专业网上仲裁机构”的合法性确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的合法性,已经得到《仲裁法》承认,作为开拓业务的延伸需要相对容易;网上仲裁争取我国国内法承认可由三种途径供选择尝试:(1)由司法部或有关仲裁机构,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咨询《仲裁法》的解释,不修改《仲裁法》,通过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来承认。(2)专业仲裁机构网上裁决后,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或司法解释的方式承认网上仲裁的合法性。(3)由法律判例方式来承认网上仲裁业务的合法性。具体操作是,由合法仲裁机构实际裁决一个案件,并由法院强制执行。这是以判例法”的形式争取合法性承认。上述三种方式中,第一方式最具有法律权威性,第三种最容易操作但法律效力层次低,第二种是值得探索的途径。二、网上仲裁真实性法律障碍及其解决网上仲裁的真实性,是仲裁合法性的前提条件。网上仲裁的所有程序(申请和受理、组成仲裁庭、审理和作出裁决),都通过因特网来进行,现在网上仲裁中运用的技术形式有:会议系统(conferencingsystems)、自动化程序(automatedsoftware)、密码保护交谈屋(passwordprotectedchatroom)、邮寄名单服务程序(listserv)及电子邮件。这些技术形式使仲裁员和当事人、当事人相互之间不能见面。而传统仲裁程序不通过或基本不通过网络来进行。公认的法律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的真实性不能保证,那么裁决将难以被社会接受,这将影响网上仲裁的合法性和存在的价值。但要注意,事实的真实性在法律和客观要求是不同的。网上仲裁,要求的是法院审判一样的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也就是说,裁判依赖的是证据,并不是真实。这种现实,不能让网上仲裁承担比司法审判更高更严格的真实”标准,这一点确是阻碍网上仲裁人士的某些理由。因此,只要网上仲裁达到和现实司法审判的真实性标准,就应该承认其合法性,何况网上仲裁申请人在选择同意采取网上仲裁时,应该能对此承担一定的风险。网上仲裁的真实性,涉及影响仲裁公正的事项主要包括:身份确认、原件证据展示、裁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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