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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国际商事仲裁中涉及贿赂的合同的仲裁(五)
(三)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我国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我国法院在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申请时,多数情况下都是依照《纽约公约》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我们认为,如果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辩,主张裁决是基于一个以贿赂为目的的合同作出的,那么人民法院应根据被申请人提出的证据对此进行审查。如果经过审查,被申请人主张的贿赂情形属实,则人民法院应以执行该裁决违背我国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五、结论通过以上对国际商事仲裁中涉及贿赂的合同的仲裁问题进行的介绍与探讨,我们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具有贿赂内容的合同争议可以仲裁、应由仲裁庭对争议行使管辖权;第二,通过审理,仲裁庭如果认定存在贿赂的事实,应裁定合同无效,驳回当事人的请求,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第三,如果被请求承认与执行裁决的法院发现仲裁裁决是基于包含有贿赂内容的合同做出的,则应以裁决违背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不过,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都表明,在涉及贿赂的合同的仲裁问题上,尚有一些不甚明朗之处,比如仲裁庭应适用何种法律来对争议进行审理、是否应主动参与对有关证据的收集,被请求承认与执行裁决的法院应如何在遏制跨国腐败行为与维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之间寻求平衡等等。对这些疑问作出合理的回答不仅有助于打击国际商事交易中的腐败现象、维护国际商事交易的健康秩序,而且对国际商事仲裁理论的完善及实践的发展有着同样重要的作用,因此是今后摆在国际商事仲裁学术界与实务部门面前的共同任务。「注释」[1]A.RdefernandM.Hunter,LawandPracticeofInternationalCommercialArbitration(3rded),Sweet&Maxwell,1999,p.149.[2]参见赵-健著:《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页-187页。[3]A.RdefernandM.Hunter,LawandPracticeofInternationalCommercialArbitration(3rded),Sweet&Maxwell,1999,p.152.[4]ICCCaseNo.1110,SeePhilippeFouchard,EmmanuelGaillard:Fouchard,Gaillard,GoldmanonInternationalArbitration,KluwerLawInternational,1999,p.353.[5]同上注,p.354.[6]A.RdefernandM.Hunter,LawandPracticeofInternationalCommercialArbitration(3rded.),Sweet&Maxwell,1999,p.153.实际上,作者在该书第一版中还对Lagergren的处理方法持支持态度,其理论基础是对非法或不道德的对价不能诉请履行”(exturpicausaactionnonoritur)。到该书第三版时,态度已经转变:A.RdefernandM.Hunter,LawandPracticeofInternationalCommercialArbitration,Sweet&Maxwell,1986,p.108.[7]该款规定仲裁庭可以对它自己的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作出裁定。为此目的,构成合同的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其他合同条款以外的一项协议。仲裁庭作出关于合同无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仲裁条款的无效”。[8]巴基斯坦最高法院在Hubcov.WAPDA一案中裁定,WAPDA提出的关于合同存在行贿内容的主张应该由法院审理而非仲裁庭,并且发布禁令要求Hubco退出针对WAPDA的仲裁程序。(2000)16ArbitrationInternational,431.[9]AudleySheppardandJoachimDelaney,CorruptionandInternationalArbitration,第十界国际反腐败大会(the10thInternationalAnti-CorruptionConference)[10]AudleySheppardandJoachimDelaneysupranote.[11]ICCcaseNo.8891(1998),inJournalduDroitInternational4(2000)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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