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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是指法院或其它法定的有权机关,承认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终局约束力并对不自觉执行的一方经申请予以强制执行的制度。国际商事仲裁作出后,在最理想的状况下,是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决结果。原则上当事人双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那么对于裁决结果就应该心悦诚服才是。但有些当事人在不利的裁决作出之后,会有所不平,甚至不自动履行该裁决。而在非裁决地国执行该裁决,更是困难。裁决一作出,仲裁的责任已尽,其也没有权利去执行该裁决,而要持裁决到裁决地国以外的国家来执行该裁决。必须要依靠外国的权利,所以必然会产生许多复杂的问题。国际间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是一个重要的议题。我们对国际间仲裁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及相关的规定有了深入的了解,将有助于我们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中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对我国处理区际间的商事仲裁相关问题,并可借鉴。
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社会先后制定了多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公约及文件,以加强统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的实体立法。从而更有效的解决国际商事仲裁纠纷。这些国际公约及文件主要包括:联合国先后颁布的《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世界银行1965年主持制定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际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1958年联合国通过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等。其中最为重要的当属“纽约公约”,目前已有约146个国家及地区加入该公约。我国也于1986年12月正式加入了“纽约公约”。该公约在解决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上具有广泛的主导性重要作用。因此对该公约的必要了解就显得尤其重要。“纽约公约”在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1、缔约国应该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在承认与执行对方国家的仲裁裁决时,不应该在实质上比承认与执行本国的仲裁裁决提出更为苛刻的条件或征收更高的费用;
2、申请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提供原裁决的正本和经过证明的副本,以及仲裁协议的正本或通过适当证明的副本,必要时还应附具译本;
3、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即规定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请求执行国家的法院可以依照被诉人的请求,拒绝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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