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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一)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
各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方式各不相同,主要有三种方式:
1、审查制度。即通过法院审查后签发执行令状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2、登记制度。即外国法院在本国登记后,即可予以执行。
3、重新判决制度。由申请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人,向本国法院重新起诉,本国法院以该外国法院判决为证据,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对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规定了两种情况:
(1)申请。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2)委托。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二)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各国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都持谨慎态度,除在国内立法中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和程序外,一般都以存在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为前提。从国际条约和各国立法来看,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1、该判决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按照承认和执行国的法律,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3、该判决不违反承认和执行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4、承认和执行国未就同一案件作出生效判决,或未承认第三国的生效判决。
5、判决不是通过欺骗取得的。
6、两国有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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