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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与执行被撤销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别差异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不难看出,在国际条约层面上,有关被撤销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存在诸多离异之处。那么,可想而知,国别的差异将会使得被撤销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更为复杂。

在法国,依据《新民事诉讼法典》第1502条,外国仲裁裁决被撤销,不是法国对其拒绝承认与执行的事由。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法国并不考虑外国主管机关对仲裁裁决的撤销行为。当然,法国主管机关会依据裁决未遵守基本的程序公正要求而拒绝承认与执行有关判决,但是外国主管机关的撤销行为绝非法国不予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当然,法国这种专注于仲裁裁决进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做法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它没有考虑外国法院在裁决的合法介入中所产生的利益。由于法国忽略了外国法院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中的合法介入,因而其在是否承认与执行国际裁决中的考量因素十分有限。在司法实践中,法国法院已多次承认并执行了被仲裁裁决本国法院撤销了的仲裁裁决。HilmartonLtd.v.O.T.V是一个十分具有代表性的例子,它很好的诠释了法国法院在对待国际商事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态度。同时,在SEEEV.Yugoslavia案,由两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于1956年在瑞士的洛-桑(Lausanne)作出裁决,该仲裁裁决被瑞士法院宣告为不是仲裁裁决,当胜诉方在法国寻求法院强制执行时,里昂上诉法院于1984年裁定准许执行。

相反,德国在有关已被撤销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广泛采行《纽约公约》ArticleV(1)(e)的做法,即对于那些被裁决做出地国法院撤销的裁决,德国法院不予承认与执行。《德国民事诉讼法典》(ZPO)第1061节规定,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与《纽约公约》的规定相一致。德国法院将根据裁决地国有关裁决的地位判断对裁决予以审查,并可以适时的改变有关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决定。如果在德国法院做出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的决定后,该裁决却被有关国家撤销,那么德国法院将会做出撤销其已承认与执行的决定。因此,如果一项国际商事裁决被做出地国撤销,那么德国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决定将会撤销。有关德国的实践操作可以在最近的一起船舶修理案件中体现出来。在该案中,修船方在船主未支付修理费的情况下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在莫斯科提起了仲裁。仲裁委员会在1998年8月20日做出了有利于修船方的裁决,同时,原告便在德国的高等法院(OLG)寻求承认与执行。但是,莫斯科有关法院在1999年4月12号撤销了该裁决,声明仲裁庭的裁决超越了仲裁范围。OLG于1999年4月27号初步宣布裁决可予执行,因为在俄罗斯尚未正式撤销裁决。1999年6月25号,俄罗斯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委员会确认裁决无效,紧接着该裁决也被OLG视为已撤销裁决而不予执行。接下来发生的是莫斯科市法庭于2000年4月21号又否定了先前的撤销行为。与此同时,德国联邦法院推翻OLG的决定,主张裁决可得执行,因为俄罗斯最终做出了裁决有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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