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第七十二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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