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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审理方式和程序的规定
开庭时间
法商仲裁开庭的时间由仲裁庭商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决定?,?并在开庭时间30天以前提前通知各方当事人?,?以便当事人能有充分的时间安排工作?法。?但第一次开庭以后的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30天的限制?。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12天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提出延期开庭的请求?,?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法。?提前12天的目的是为了给予其他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员在时间安排上留有余地?。?
开庭地点
仲裁案件一般在案件受理地点开庭审理?,?即在北京﹑深圳或上海审理?法。?经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同意?,?也可以在中国境内或中国境外其他地点进行?。?
缺席审理
各方当事人应当委派代表或者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开庭?,?一方当事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开庭不公开
仲裁案件的开庭不公开进行?,?如果各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各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证人﹑仲裁员﹑家或鉴定﹑仲裁委员会秘书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记录与录音.
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可以制作庭审笔录及/或录音?法。?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庭审要点?,?并要求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证人及/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庭审要点上签字或者盖章?法。?庭审笔录和录音只供仲裁庭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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