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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撤销案
案件导读: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其理由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错误的理解适用法律对案件的代理有害无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将该二百六十条调整为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附:深圳中院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深中法民四初字第27号
申请人深圳市美*仕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仕"),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71区留仙三路7号O段E栋六楼
法定代表人邱*炎,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青,**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DOMAINTERNATIONAL,住所地香港上环皇后大道西2-12号联发商业中心1705室。
法定代表人吴*霜,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勇,**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分会)作出(2009)中国贸仲深裁字第39号裁决书,申请人深圳市美*仕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
一、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裁决书》首页第4行说明根据2007年11月6日签定的《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仲裁案。然而,这份合同中申请人的印章和签名是复印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没有仲裁协议。
二、仲裁庭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首先,仲裁委没有通知仲裁庭组成人员基本情况,也没有依据仲裁规则披露仲裁员信息,导致申请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专业背景、执业经验、执业操守,仲裁员独立性等情况一无所知,进而导致申请人不能有效行使回避申请权,不能根据仲裁员专业背景、执业经验等情况选择仲裁员。其次,仲裁委刻意偏袒一方,对另一方的发言进行限制,违反了“无论采取何种审理方式,仲裁庭均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合理机会”。再次,举证责任承担不合理。合同纠纷应当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申请人否认合同就不需要对合同的履行承担举证责任。然而,仲裁委不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却以申请人无证据提交为由支持被申请人的伪证,实属枉法。
三、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裁决书》所依据的是2007年11月6日的《购销合同》,被申请人在庭上说其所提交的《购销合同》就是当时签署的原件,证人**公司也说亲眼看到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是原始的盖章。奇怪的是,《购销合同》中被申请人的签字、而申请人的签名和印章是复印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事?按照证人**公司的说词,署的,那就应当有原始的签字和印章合同是双方在其面前同时签署的,显然与被申请人出示的合同是矛盾的。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这种奇怪的合同是真实的。因此,《购销合同》明显就是伪造的证据,因为这样的《购销合同》只有被申请人才能作出来。
四、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如果证人**公司的说词是真实的,被申请人手里必然有一份具有申请人原始签名、盖章的合同,这份合同很可能对其不利足以影响公正裁决,否则被申请人不可能不出示原件而伪造复印件。
五、仲裁员有循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从仲裁活动的过程和结果来看,仲裁员明显有循私舞弊、枉法裁决的重大嫌疑。综上所述,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09]中国贸仲深裁字第39号裁决程序违法,实体处理亦违法,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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